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绰号封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住辛集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1月1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有由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封某某通过田运强(已判刑)将陈某被盗的白色“宝来”牌轿车抵押给高某(已判刑),借款到期后未还。同年6月7日,该车在衡水市北外环被查获,经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移送通知书,主要内容:2015年6月7日15时许,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北外环警务室对高某驾驶的冀A×××××号白色宝来轿车进行治安检查时,该牌照号为空号,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FV2A11J273003115,该车涉嫌盗抢车辆。衡水市公安局对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至犯罪地辛集市公安管辖。
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1月9日8时许,在辛集市格林印象小区将封某某抓获。
3、被告人封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一个叫小明的在游戏厅输了钱,分两次向他借了17000元钱,把一辆七成新的三厢白色宝来轿车抵押给了他,没有给他车的手续,他感觉这辆车不是偷来的就是骗来的。后来小明一直不还他钱,他就想把车卖出去赚个钱。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他让田运强把这辆车2万元抵押出去,田运强说问问高某要不要这辆车。2月份的一天,他接到田运强的电话说高某想收这辆车,并约定在商业城看车。当天晚上,他按照约定开车来到商业城见到了高某和田运强,经商量他以17000元抵押给了高某,他给高某写了个借条,当天高某只给了他12000元,高某把车开走了。当时约定连本带息两个月还给高某,还不了车归高某所有。到期后他只给了高某1600元的利息,等于将车卖给了高某。
4、同案犯高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田运强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想向他借17000元钱,用一辆无手续的2008年宝来轿车做抵押,他说的看看车况。他和田运强当晚8点左右来到商业城看车,田运强说开车的男的叫封三,他看着这辆车大约价值二万六七千元,经过讨价还价他答应借给封三17000元,当场给了12000元钱,第二天又给了5000元钱,封三给他打了个借条,他把车开走了。当时说好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800元,封三给了一个月的利息后就联系不上了,田运强的手机停机了,他就一直开着这辆车。他也知道这辆车来路不正,贪便宜就让封三做了抵押,田运强还跟他说如果封三不还钱这辆车就是他的了。
5、同案犯田运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105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封某某说过年了缺钱,让他把一辆没有手续的宝来车2万元抵押出去,他说联系一下高某。过了两三天,他给高某打电话说朋友想借2万元钱,用一辆无手续的宝来车做抵押,高某说看看车况再定价格。当天晚上,他带着高某在商业城见到了封某某,双方谈的价格,最后商定封某某将白色宝来车抵押给高某,借款17000元,月息800元,期限两个月,两个月之内封某某连本带息还不了,车归高某所有,当场高某给了封某某12000元,剩余的5000元第二天给付,高某就把车开走了。
6、证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7日下午1点多,高某让他开白色宝来车到衡水市大麻森乡办事,3点多开车往回走经过北外环附近的检查站被查获住了。该车是高某的,他不清楚有没有车辆手续。
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6月8日,衡水市公安局将高建龙驾驶的车架号为LFV2A11J273003115白色宝来车予以扣押。
8、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依法定程序,高某辨认出该组12张照片上第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封三。
9、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接处警记录,主要内容:被告人封某某抵押给高某的白色宝来车主为陈某,报案时间2008年4月30日。
10、借条,主要内容:封某某于2015年2月给高某打有借条,借条显示借款17000元,月息800元,抵押宝来经典车一辆。
11、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06款手动舒适型白色宝来轿车一辆,型号FV7162F,车辆识别代码:LFV2A11J273003115,发动机号031172,排气量1.6,车次登记日期2007年2月13日,价值33000元,鉴定基准日2015年2月。
12、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同案犯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田运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13、在逃人员信息表,主要内容:2015年7月6日涉嫌犯罪的封某某被衡水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14、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封某某系成年人,2015年因吸毒被鹿泉刑警大队上庄支队治安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经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被告人封某某进入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封某某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郭春英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王华勇
书记员:路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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