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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胡某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经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以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潘昭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及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书辉
审判员:陈晓艳
审判员:张灵芝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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