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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商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在家。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十郧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敬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20时54分,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鄂C×××××号套牌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卢某和女儿刘某1、儿子刘某2,由郧阳区公路局方向往郧阳区汉江二桥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外滩一号农商行门口路段,撞上路中由李某安排施工人员修补路面摆放的砖头,致卢某、刘某1、刘某2受伤,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卢某之损伤系交通事故碰撞伤,属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某、刘某1、刘某2无事故责任。2017年9月26日,卢某父母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过庭审质证,且被告人无异议的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卢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复印件,鄂C×××××号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黄某、刘某3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邓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某爱[2017]毒鉴字第1495号、武某爱[2017]车某第1054号检验报告书,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公(郧)鉴(法)[2017]第024号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书;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钟晓红

书记员:舒君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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