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五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李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军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张某3,被告人齐五虎及辩护人左菲,被告人王某某、李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1通过赵某向被告人齐五虎借款未还。2017年4月21日晚七时许,被告人齐五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李晨在河间市老医院门口找到张某1,向其索要借款,因张某1无法还钱,齐五虎、王某某、李晨将其拉到106国道旁的桔子酒店,齐五虎让王某某、李晨看着张某1。4月22日中午,齐五虎等人让张某1回家,后齐五虎、王某某、李晨到张某1家外面用喇叭喊话催债,并在张某1家墙上贴欠债还钱的条幅,当晚,在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1带至河间市车站附近的派酒店,不让其随便出入,到4月24日下午让张某1回家,后张某1到河间市人民医院住院时,齐五虎仍让王某某、李晨跟着张某1。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李晨到张某1家胡同口用喇叭喊话催债,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在张某1家门口喊话催债时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李晨于当日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齐五虎供述证实,张某1欠其钱。2017年4月21日晚,其叫王某某、李晨在河间市老医院门口找到张某1,向其要钱,张某1经与其母亲、叔叔联系,未还钱,后带张某1去了河间106国道旁边的桔子酒店,其让王某某、李晨跟着张某1,别让他跑了。第二天中午,让张某1回家筹钱,当晚,其与王某某、李晨到张某1家,在后墙外侧贴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条幅,因与张某1父母未谈出结果,当晚其让王某某、李晨跟着张某1,后住到车站对过的派酒店,在此住了两晚,4月24日傍晚让张某1回家。4月27日中午,其和王某3、李晨去张某1家门口要账,拿喇叭喊话催债,4月28日,其和王某3到张某1家要账,在门口拿喇叭喊了二十来分钟。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齐五虎和其说张某1欠他钱,让其帮着要账。到河间找着张某1以后,齐五虎和张某1要钱,张某1没能给钱,齐五虎拉着他去了桔子酒店,齐五虎嘱咐其和李晨看着、跟着张某1,在桔子酒店住了一宿。4月22日中午,让张某1家走一趟,当晚又去的车站对过的派酒店,在那住了两天两宿,在那也跟着张某1了。张某1回家的第二天,住进了河间市人民医院,齐五虎让其和李晨在医院里看了张某1两天,后来张某1回家了,其和齐五虎、李晨拿着喇叭在张某1家的街上催债两次。
3、被告人李晨供述情节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情节基本一致。
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欠河间市卓易投资的钱,他们公司的齐五虎、李晨,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的年轻男子把其控制起来。2017年4月21日晚7点左右,他们把其带到宾馆看着,不让随便走动,2017年4月24日下午三点多,把其放出来。2017年4月22日下午两点多,让其回家找钱去,他们跟其到家,在小区墙上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条幅,还在楼下用喇叭喊“张某1欠债还钱”,后又把其带走,这中间他们不给饭吃,2017年4月23日下午下午四点多,他们又让其回了一次家,但是齐五虎派人跟着去了家里,其在家里吃了点东西,他们又把其叫着走了。
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张某1通过其在卓易投资公司借了35万元钱,其借了张某1其中的25万元,高息借的,第一次签借款合同时见着齐五虎了。2017年4月21日晚,齐五虎和两个年轻的男的叫其在河间老医院那找到张某1要钱未果,后住到桔子酒店,4月22日下午,张某1打电话让其去他家商量还钱的事情,后来齐五虎领着俩人在外边拿喇叭喊张某1还钱,在墙后贴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条幅,当晚,齐五虎派两个男的跟着其和张某1,其拉着他们住到车站对过的派酒店,4月23日中午,张某1回家一趟,下午四点来钟张某1又回来了,那两个男的看着张某1,又在那住了一晚上。4月24日傍晚6点来钟,让张某1走了。
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4月21日晚21时左右,其侄子张某1打电话让其给他准备30万元钱,说他借了别人高息,后在瀛海名居南面西边便道,其看见侄子张某1,还有三个人跟着他,其和齐五虎交涉让张某1回家,齐五虎说不还钱不让张某1走,后来其就走了。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1打电话找他小叔张某2借钱,其才知道张某1欠款35万元,因当晚凑不出钱,三四个人就把张某1拉到桔子酒店。第二天张某1打电话催其想办法凑钱,说不还钱就不让回家,下午三四点,张某1回到家,他说是赵某帮他借的钱,他借了钱以后,借给赵某25万元,后来对方到家里来贴条幅,当晚,对方又来到家里,因为还不了钱,张某1就跟他们走了。第二天傍晚,张某1回来吃饭,还有人跟着,张某1就从家里出去,那些人才跟着走的。又到了第二天傍晚张某1才回到了家里。张某1回到家后就住进了河间市人民医院,找张某1要账的那些人又在医院里看着张某1好几天。后来他们拿着喇叭在其家住的胡同喊“张某1欠债还钱”,喊了两天,弄的其家没法生活,邻居没法休息,张某1神情恍惚,其神经衰弱。
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弟弟王某2和其借过钱。
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齐五虎向其借钱,其给他借的其姐王某1的钱。齐五虎是分三次借的,第一次2016年12月份借了20万,第二次2017年2月份借了10万,第三次借了5万,到后来其催齐五虎还钱时才知道他借给了张某1。
10、河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在齐五虎处扣押扩音喇叭一个。
11、借款合同及机动车本、房本复印件证实,2016年12月31日、2017年2月19日,张某1分别借款20万元、10万元,并用机动车本、房本抵押。
12、河间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5日,张某1住院治疗的情况。
13、河间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对河间市桔子酒店308房间进行了勘查。
14、河间市公安局郭村刑警队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在张某1家门口被传唤到该局接受讯问,李晨于当日投案。
15、户籍证明信证实,齐五虎出生于1986年8月15日,王某某出生于1989年11月18日,李晨出生于1992年2月8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李晨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1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齐五虎的辩护人辩称齐五虎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齐五虎为向被害人张某1索要债务,与被告人王某某、李晨将张某1带至宾馆看管,并跟随被害人张某1到其家,采取贴条幅、喇叭喊话催债方式,影响了张某1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干预张某1的身体自由权利,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晨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五虎、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五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李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魏红芳 审判员 马 辉 审判员 薛新梅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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