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锋,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锋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高永胜
书记员:苑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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