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黑0602民初3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所有位于***仓库产权手续。轮候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0602民初3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华
书记员: 于景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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