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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峰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白瑞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瑞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09)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白瑞峰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被告人白瑞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白瑞峰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白瑞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476.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瑞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4月16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瑞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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