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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4)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重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先兵

书记员:王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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