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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盲,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寇强,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王某5阳与高某(均已判决)预谋在哈尔滨市寻找酒后驾车的人员,并驾车与对方车辆相剐蹭,再利用其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钱财。预谋后,王某5阳与高某购买一辆宝马车(车牌号黑A×××××),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及刘某1、刘某2、耿某、王某2、郭某、王某3、邢某(均已判决)、王某4等人共同组成犯罪团伙。2016年3月至6月,该团伙在王某5阳的指挥下,按照分工安排人员踩点、盯梢、确定目标、追踪、驾车剐蹭、碰撞,随后众人一起威胁、敲诈勒索酒驾司机的钱款。王某某主要负责分散车主注意力、看住被害人及帮助施压勒索钱款。现查明:
1.2016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阳某王某2、耿某、高某、邢某等人,利用其团伙驾驶的宝马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交口处,故意与被害人郑某酒后驾驶的别某越轿车(车牌号辽A×××××)相剐蹭。王某5阳等以郑某酒后驾车相要挟,向郑某敲诈勒索3万元。
2.2016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阳某王某2、邢某、刘某1等人,利用其团伙驾驶的宝马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故意与被害人张某1酒后驾驶的金色荣威轿车(车牌号黑A×××××)相剐蹭。王某5阳等以报警指控张某1酒后驾车相要挟,向张某1敲诈勒索3万元。
3.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1、张某2、郭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转盘道处,故意与被害人齐某驾驶的赛马轿车(黑A×××××)相剐蹭。王某某等人以不赔钱就报警相要挟,向齐某敲诈勒索1万元。
4.201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1、刘某2、耿某、王某2、郭某、邢某等人,利用其团伙驾驶的宝马轿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意与被害人卢某1驾驶的五菱宏光车(车牌号黑A×××××)相剐蹭。王某5阳等人以车撞坏必须修车相要挟,向卢某1及其父亲卢某2敲诈勒索3万元。
5.2016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1、张某2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交口处,利用其团伙驾驶的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宋某驾驶的指南者吉普车(黑A×××××)相剐蹭,以宋某饮酒开车相要挟,向宋某敲诈勒索3万元。
6.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阳某耿某、刘某1、刘某2等人,利用其团伙驾驶的大众CC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附近,故意与被害人杜某驾驶的别克轿车(车牌号黑A×××××)相剐蹭。王某5阳等以报警指控杜某酒后驾车相要挟,向杜某敲诈勒索3万元。因杜某坚持不给钱报警,王某5阳等未取得钱财。
7.2016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阳某耿某、王某2、郭某、刘某1、王某6等人,利用其团伙驾驶的宝马车,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故意与被害人姜某驾驶的长城吉普车(车牌号黑M×××××)相撞。王某5阳等人在敲诈过程中要求姜某先拿5万元,遭到拒绝后双方被民警带回。王某5阳等人被警方识破,未得到钱款。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七起,涉案金额共计21万元。其中既遂五次,金额共计13万元,未遂两次,金额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6月9日0时许,卢某1报案称在铁路街附近因发生交通事故被诈骗3万元。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某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证据三、案件相关凭证、和解协议。
证据四、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2016年5月19日晚上,他和女朋友田某、于某、杨某在哈尔滨市一饭店吃完饭出来,开车行驶到先锋路时,突然从左后方上来一辆宝马5系轿车,这辆车没有减速的意思,他就往右打方向盘,这辆车看见以后就减速了,当他再次往左转的时候,这辆宝马加速撞到他车的左后车轮。大约过了5分钟,宝马车方又来了一辆大众CC轿车,下来了一男一女,他打电话报警,交警说他全责,宝马车方要求私了,交警让他在值班室等着,直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才让他出来,出来以后听他的女朋友说赔了宝马车方3万元。宝马车号牌是黑A×××××,他的白色别克轿车车牌号辽A×××××,修车花了3000多。他在牧羊人吃饭的时候,跟他谈修车钱的人在牧羊人饭店出现过两次,每次都盯着他看,而且不是去吃饭的。他可以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王某某)是2016年5月9日11点多发生在其车辆事故现场大众CC轿车下来的其中一名女子,该女子称刚从南方回来的,12号(高某)是大众CC轿车下来的另一名女子。
证据五、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5月31日23时许,他驾驶荣威轿车在南直路,一辆车牌号为黑A×××××的宝马从他车左侧强行超越,撞到他车左侧两个车门,对方是三男一女,当时他喝酒了让朋友王某1来处理,他一直在车上没下车。对方开始要3.5万元,后来讲价到3万元,王某1和对方车主(王某5阳)又商量能不能少给点,王某5阳同意先给2万元,第二天再给1万元。他和王某1在工商银行取了2万元,对方给写了一个收条,王某1还给王某5阳写了一个欠条。他能辨认出王某5阳和邢某,对方写的收条一个写的是王刚,一个写的是邢某某,当时他身上钱不够对方还让他往一个叫刘某1转钱。6月1日他在宏伟路附近给了邢某1万元,把欠条拿回。
证据六、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2016年6月8日晚10时30分许,他驾驶赛马轿车行驶在和兴路,当车刚要起步时突然从他车左侧急速过来一台奥迪车将他车左车门和左台叶子板剐蹭了。奥迪车上下来两男一女,两名男子让他给修车,其中一名男子自称张某2说奥迪车是其姐夫的,张某2打电话后没多久来了一个自称张某2姐夫的人说这事不给留钱就要报警。他当天没带驾驶证且车辆交强险也过期了,害怕交警处理就问需要多少钱,对方表示先交1万元定金,联系好修配厂后多退少补,他让妻子孙某某送来1万元,并和张某2签了协议,张某2的手机号是137××××4369,对方的车牌号是黑A×××××,他修车花了1200元钱。他可以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王某某)是2016年6月8日晚10时30分许,在哈尔滨故意撞其车的从奥迪轿车下来的女子。
证据七、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2016年6月8日晚上10点多,他从哈市南岗区下班开着五菱宏光面包车去哈西一家大排档跟同事吃饭,后他驾车离开行驶铁路街,从左后方突然开上来一台轿车刮蹭到他车的后门中间了,他下车后看到对方车是宝马5系轿车,车上下来三男一女,其中一个年轻男子(事后知道叫刘某1)拽住他的胳膊问他是怎么开车的。他说车有全险,事故要是他的责任他负责。这时从另一台宝马车下来的男子说别走保险了,让他给点修车钱,他就问刘某1要多少钱,刘某1要1.5万元修车,他不同意就报警了。这时对方其中一个男子跟他说,双方车刮蹭的不算太严重,各修各的就让他走了,他开车走以后,大概开了400米左右,那辆宝马在后面追他的车,然后把他逼停在道边,宝马车停在他车后面,宝马车里的人把他拽下车就开始打他,其中一个人让他去看的宝马车,刚才在追他时又把两个轮胎撞碎了,车大灯也碎了,底盘也刮坏了。他说不关他的事,对方坚持说他撞的让拿3万元钱。他说没钱后又报警了,对方的一名男子把他电话抢走了,后又来了两台车,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另一台什么颜色他没记清,车型是大众轿车,下来七八个人,上来就开始打他,这帮人打完他后什么话也没说就上车走了。抢他手机的人说已经和他家里联系了,凌晨2时左右,他父亲卢某2来到了现场,宝马车这几个也不让他跟父亲对话,刘某1对他父亲说是他喝酒把车撞了,他父亲说走保险对方不同意,执意要3万元现金。僵持了一会又来了两辆车,一辆是第一次一起来的黑色奥迪A6L轿车,另一辆车没看清,两辆车上下来了七八个人让他父亲掏钱,当时快凌晨三点,他和父亲看对方人太多了,报警警察也没来就妥协了,刘某1给了他一个卡号(招商银行户名刘某1)让他给这个卡号转账,他说卡里只剩下2.9万元,不够3万,刘某1让他加微信(wo183××××8345)转账,他加上对方微信后转了1000元,钱转完以后刘某1又给他出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给刘某13万元押金修车钱,如果钱不够还要再给还,刘某1又逼着他父亲在欠条上写上他酒驾逃逸,还让他签字,完事以后他们拿着欠条就走了。他可以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王某某)是2016年6月9日陵城12点10分在南岗区故意撞其车,从宝马轿车下来并向其敲诈勒索3万元的女子。
证据八、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2016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他开车行驶到南岗区一交口时,从左后方开过来一辆奥迪A4轿车撞在他的车左前门位置。因当时没有和解,对方又叫来一辆奥迪A6轿车。报警后,在哈西交警大队交警询问他是否喝酒了,后交警大队调解,由他付事故全部责任,他一次性赔偿对方3万元。他和对方在哈西交警大队签的交通事故协议书,给了对方2.75万元现金,剩下2500元通过手机转账,对方账户叫刘某1。他能够辨认出8号(王某某)在整个敲诈勒索过程中一直向其索要钱款。
证据九、被害人杜某的陈述:6月13日凌晨4时,他吃完饭驾车行驶到动力转盘道,被一辆大众CC轿车撞上,对方下车说他把车给撞了,还说他喝酒了。后来有一名男子让他拿3万元修车押金,等走了保险后再把押金退回去。他不同意要求报警,交警队来后把双方的车都扣押了。
证据十、被害人姜某的陈述:2016年6月14日他到肇东参加葬礼,晚上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日23时左右,他驾车准备去田某某的养生馆,行驶到十四道街时,从他车左后侧开过来一辆宝马车撞到他车的左前侧。宝马车停下后下来了两男两女。对方的两个女的说修车的事情,不一会现场就围了好多人。他见此就想离开现场,对方的人不让他离开。大约凌晨12时40分许,交警队来了他回到现场,听对方有人说他喝酒了,他和对方就被带到交警队处理。维修车辆的价格始终是宿某谈的,后听宿某说对方要先付人民币5万押金,修车的钱再另付。
证据十一、证人王某1的证言:他是张某1的大学同学。2016年5月31日晚11时许,张某1打电话说在哈尔滨附近与一宝马5系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1当时喝酒了让他过去帮着谈。半小时后他到达事故现场,张某1的荣威轿车和一台宝马车剐蹭上,现场有三男一女四个人,对方说张某1喝酒了需要3.5万元修车,不给就报警。张某1和他商量说自己车是正常行驶,宝马车从左后方上来直接撞的。后对方说报警了,张某1同意给钱,他让对方男子少要点,对方说最少给3万。他后来跟对方谈先给2万,剩下1万等第二天张某1醒酒后帮着做个事故现场再给,对方同意了。他在木材街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取了2万元给对方,对方给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他知道对方男子叫王刚,后他给王某某写了一张1万元欠条,第二天张某1给王某某送的钱。对方是一台车牌为黑A×××××香槟色宝马5系,一辆奥迪车,当时王刚给他一个叫刘某1邮政银行卡账户,他没同意给刘某1转钱。
证据十二、证人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她是郑某的女朋友,2016年5月19日23时许,她和郑某、于某、杨某在宏伟路牧羊人饭店吃完饭,当开车行驶到先锋路时候被一辆宝马5系轿车撞了。宝马车下来两名男子要郑某给修车,郑某要走保险,对方不同意,这时宝马车方又来了一辆大众CC轿车,郑某就报警了。到了南岗交警大队后,宝马车方要私了,她同意私了后,一个瘦子跟她说修车得需要3万元,因为郑某中午喝酒了,她就同意了。她在一个工商银行的自动提款机取了现金2万元,转账1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方共有六个人,四男两女,宝马5系车牌号是黑A×××××,CC轿车牌号是黑A×××××。她可以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王某某)是2016年5月9日11点多发生在其车辆事故现场大众CC轿车下来的其中一名女子,该女子称刚从南方回来的,12号(高某)是大众CC轿车下来的另一名女子。
证据十三、证人卢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2016年6月19日凌晨2点多,他姑娘卢某某打电话卢某1的五菱宏光商务车在道里区肇事了,让他去看看。随后他打车到了现场,看到一辆宝马车在儿子五菱宏光面包车后面,他到儿子车里,看到儿子在座位上坐车,脸肿了,说之前来了两辆车,下来好几个人把他打了。这时宝马车下来四个人拽开他们车门,骂骂咧咧让他们给拿3万元修车钱。这时又来了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围在他们周围,其中有一个女的,他当时害怕了。然后用儿子的支付宝给对方转了2.9万元,又给对方发了1000元红包。给完钱后,对方逼着他写个条:给宝马车留押金3万元,酒驾逃跑。对方又给他打了一个收条:宝马车主黑A×××××收押金3万元,叁万元整,收款人刘某3,2016年6月9日。之后他和儿子就开车走了。他给刘某3转账时,对方的支付宝和微信都是叫刘某1。他能够辨认出8号(王某某)是当晚向他父子要钱的女子。
证据十四、证人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016年6月12日23时许,她和宋某、吴某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宋某开车来的,车是白色JEEP指南者吉普。次日凌晨2点许,宋某开车送她和吴某回家,在尤家街与西兴街交口左转时被一辆银灰色奥迪A4L轿车撞上,开车的是一名女司机,对方三男一女就指着说宋某喝酒了,要负全责。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奥迪A6L轿车,车上下来三四名男子说宋某喝酒了,需要负全责。奥迪A4L一名男子朝宋某要2万元修车费,宋某就报警了。在哈西交警队,她和对方一名男子谈这件事,对方表示要3万元,否则就追究到底。她同意后,奥迪A6L的一名男子带着吴某去取钱,吴某取了2.75万元现金给谈价那个人,剩下的2500元汇到一个叫刘某1银行账户里。她能够辨认出8号(王某某)在当晚多次向其索要钱款。
证据十五、同案人王某5阳的供述与辩解:他的同案有王某3、高某、刘某1、耿某、张某2、郭某、邢某、王某2、徐某还有一个叫东某的。王某3找徐某和东某入得伙,高某找的郭某、王某2,他找的耿某、刘某1、邢某。团伙的分工是王某2和郭某撞车,耿某和邢某负责踩点,高某负责压车或踩点,王某3负责压车和谈判。2016年6月初,当天刚开始是他和邢某、郭某、王某2去敲诈勒索,后来耿某、刘某1、王某某和刘某1的两个男的朋友也到现场参与,敲诈的是一个男的,对方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后来这个司机的父亲也来了。对方通过转账或支付宝给他们转了3万元,刘某1对对方父亲谈的,转到刘某1的账户上。他们是用黑A×××××撞的对方的香槟色宝马520轿车。
证据十六、同案人邢某的供述与辩解:他的同案有王某阳某高某、王某3、刘某1、徐某、王某某、王某4、东某。王某5阳买了一台宝马轿车说在饭店门前蹲守,发现有人喝酒后驾驶车辆开车追上与对方碰撞,再向对方索要钱财。徐某和刘某1负责开车并与对方撞车,王某5阳负责与对方谈判,高某、耿某、王某某负责在旁边分散对方的注意力,同时也威胁对方喝酒了能不报警就不报警,王某4负责押车,他负责在饭店门前蹲守,发现喝酒驾驶车里的司机第一时间告诉驾驶宝马车的司机。2016年5月,他和王某阳某刘某1、王某4、王某某、徐某在太平大街附近由王某2驾驶宝马撞了一台金色荣威轿车,对方司机喝酒了,后王某5阳协商要给他们3万元,当天只给了2万元。第二天,他去宏伟路传奇龙虾饭店门前从喝酒的司机那取剩下的1万元。王某某是与刘某1一起参与进来的,刘某1、王某某自己买了一辆车单干,后来又与他们和干。王某某知道自己参与敲诈勒索,他们都在一起商量怎么作案、分工,每次作案后他们都一起走。王某某有时负责压车、与对方碰撞后降低对方警惕,然后下车与对方谈判向对方索要钱财。王某某大概与对方谈过两次。
证据十七、同案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他的同案有王某阳某高某、王某3、王某2、郭某、耿某、邢某、张某2、徐某、王某4、王某某、东某(刘某2)。王某5阳跟他说买了一台宝马车想开车去碰瓷,对方酒驾不敢报案可以多要赔偿,并提出每次所得给他百分之五的提成。一次是他和高某、王某阳某王某某、王某4、邢某、东某在南岗区与宣化街交叉口,敲诈了一台驾驶白色别克轿车司机3万元,当时对方给他们2万元现金,另1万元通过转账支付,后来王某5阳给他1500元钱。还有一次是他和张某2、郭某、王某某在南岗和兴路转盘道敲诈了一辆灰色赛马车司机,当时是张某2开自己的车撞的,敲诈了1万元,张某2给了他500元。2016年6月,他跟王某阳某张某2、王某某、王某4、王某2、郭某、耿某在南岗区附近还敲诈了一台白色指南者吉普司机3万元。当时是张某2开他的黑色奥迪黑A×××××轿车撞的对方,他和对方在交警队谈的价钱,对方因为酒后驾车全责赔他们3万元。当时撞车的只有他和张某2、王某某,王某5阳等人是后来的,到了交警队只有他和张某2、王某某参与了处理。王某5阳给大家分的钱,因为撞的是他车,他分了1.6万元。2016年6月他与张某2、王某5阳等人在香坊区由张某2驾驶耿某大众CC轿车撞了一台别克轿车,但是对方没给他们钱。2016年6月在肇东市王某5阳等人撞了一台车,被对方发现报警把耿某等人抓了,因为他是后来的所以没被抓。2016年5月他还在南直路附近敲诈了一辆荣威轿车司机3万元,这次参与的有王某阳某王某2、耿某、王某4,东某是否参与他记不清了,王某2开宝马撞的对方,他分得1500元。还有一次记不清时间,在动力区的一个道口他和王某2、郭某、王某阳某耿某、邢某、东某、王某某、王某4敲诈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司机4000元,他开着耿某的CC撞的车,事后他分得200元。他们在铁路街敲诈五菱宏光面包车司机,有他、王某阳某刘某2、王某2、郭某、耿某、张某2、邢某、王某某、王某4参与。王某某每次负责压车。他先参与的,王某某后回来的,王某某从第一起参与时就知道自己参与敲诈勒索了。
证据十八、同案人耿某的供述与辩解:他的同案有王某阳某高某、王某2、郭某、邢某、张某2、刘某1、王某4、王某某、王某3、还有一个叫柱子的,一个叫李伟,另一个叫东某的不知道全名叫什么。2016年5月的某一天,王某5阳给他打电话约他见面,见面后王某5阳就讲想让他参与利用轿车去“碰瓷”,去找那些酒后开车的,用车故意与对方碰撞,利用对方喝酒不敢报案的心理,让对方反过来给他们赔钱,而他们以对方喝酒驾车一事威胁对方多付几倍的钱,当时他同意参与到敲诈团伙了。团伙的分工先是有人负责在饭店前蹲守,当发现有人喝酒开车,就马上通知其他人,然后有人负责开车跟踪故意与对方车辆碰撞,撞车后有人负责前来调解,在此过程中对方一般都因担心报警发现有酒后驾车而赔偿,团伙趁此机会向对方多要一些钱财进行分配。2016年6月初,他们在铁路街敲诈一名男子3万元,对方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他赶到时郭某正在打对方,后来被打男子的父亲赶到,因为害怕他们报警,给了他们3万元。参与的有王某阳某郭某、邢某、张某2、刘某1、东某、王某2、柱子、王某4、王某某,他得到了1500元。2016年5月还有一起,当时他开着王某5阳岳父的面包车拉着王某4后赶去先锋路,王某5阳他们在先锋路桥下敲诈了一个开别克的2万元,处理时他没在现场,王某5阳告诉他敲诈了对方2万元,王某5阳他们让一伙人给打了,这次参与的有王某阳某王某4、王某某、刘某1、王某2,因为他后去的,王某5阳给他1000元。2016年6月中旬,他们在乐松旁边敲诈一台别克轿车,到动力路交警队对方没给钱,这起参与的有王某阳某张某2、王某某、刘某1、王某4、东某等人。最后一起是在肇东市撞了一台长城吉普车,后来没敲诈成就被抓了,参与的有王某阳某王某2、郭某、王某某、王某4、刘某1、张某2。他没有参与敲诈金色尼桑轿车司机,也没有参与敲诈黑色丰田凯美瑞司机,事后刘某1说他的驾驶证被对方司机(岳臣)照了相。
证据十九、同案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他的同案有王某阳某高某、刘某1、张某2、耿某、王某2、邢某、王某4、王某某、和一个叫东某的,他一共参与了两起。他们碰瓷的是喝酒之后开车的司机,在和对方发生碰撞以后就提出要报警,司机怕被公安拘留就威胁对方索要巨额赔偿。2016年6月9日晚,在南岗区铁路街寻找酒驾目标,王某2开车,他坐在副驾驶,晚上12点多他接到王某5阳电话说有人喝酒开着一辆五菱宏光车,他把车牌号和追击路线告诉了王某2,王某2开车在铁路街追上五菱宏光并撞上对方的车,下车后通知了王某5阳,过了一会刘某1、张某2、王某5阳的大姐、二姐都赶过去了,他们就开始和对方(卢某1)谈判,对方因为害怕报警,就找来他的父亲(卢某2)给了他们3万元。王某5阳给他分了1500元,王某5阳说刘某1、张某2、王某4、王某某刚敲诈一辆赛马车1万元,刘某1处理完赛马车的事就赶到铁路街来了,张某2开奥迪车撞赛马车。最后一起是在肇东市十四道街敲诈一辆长城吉普车的司机,在交警队处理时他被抓了,这起参与的有王某阳某耿某、邢某、刘某1、张某2、王某2、东某、王某4和王某某。
证据二十、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他们在哈尔滨市、肇东市开车找酒驾司机,有意开车撞对方,然后敲诈对方钱。同案有王某阳某刘某1、高某、邢某、耿某、郭某、王某某、王某4、东某,还有一个男的。2016年6月7、8日一天晚上凌晨12时许,他驾驶宝马5系轿车在哈尔滨铁路街边车里等王某5阳电话,当时车里有他和郭某,过了一会儿王某5阳给郭某打电话,然后郭某告诉他前面面包车是酒驾司机,也是这次的目标,然后他开车跟着。在铁路街马路上时,他加油冲上去撞了对方车,然后他和郭某下车,对方车里是一个年轻男子,他与对方发生争执。他问对方是不是喝酒了,对方司机浑身都是酒味,对方司机要求走保险,他们没同意。这时面包车司机就开车跑了,郭某开车拉着他追了几百米后车爆胎了,也追到对方,他们的人陆续就来了。来了两辆车,一辆奥迪A6L,一辆大众CC,车上下来七八个人,这时刘某1与对方司机谈修车价钱的事。当时僵持了两三个小时,对方司机也不同意赔钱,过了一会儿对方司机父亲来了,他看见刘某1对对方父亲谈的,过了一会儿应该是对方司机父亲给刘某1银行转账,转了多少不知道,后来他分得1500元。当晚王某5阳让他开宝马车负责撞车,郭某坐在车里,刘某1负责谈,其余人怎么安排的不知道。当晚在现场的有他、郭某、刘某1、王某阳某耿某、王某某、王某4、邢某、张某2等。作案时他负责开车撞对方酒驾司机的车,王某5阳组织他们干敲诈的活,刘某1是车主、负责谈判要钱,郭某负责开车撞车,耿某一般是到现场后站脚助威,王某某负责压车,王某4每次基本都是和刘某1一起,邢某负责放风。压车就是他开车撞对方时,王某某在他开的车上坐着,撞车后帮着看着对方司机,别让司机跑了。他认为王某某是王某5阳招募进来的,王某某是王某5阳的亲二姐。王某某知道他们有意撞车敲诈对方钱。他开车拉着王某某一般都是把车停在附近,等放风的找到目标后,邢某、王某5阳他们就给他打电话说对方是什么车、牌照号、颜色、开车路线,他就开车找对方撞车。他们通话中互相对方王某某都能听到他们在一起吃饭时大家也会谈到作案的事,王某某在现场也能听到,而且每次分钱王某某也都看到了。再有就是他们总撞车,撞了这么多回,王某某也都参与了。他参与过一起敲诈金色荣威汽车的事。2016年5月底,在哈尔滨市会展中心附近,当时他开着宝马车拉着王某阳某耿某、王某某撞的这辆金色荣威,邢某放风找到的这辆车。后来刘某1也到现场,谈的是赔偿3万元。
证据二十一、同案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19日晚上7点多,他下班后联系王某5阳,在宏伟路上的一个面馆找到王某5阳。吃完以后和王某5阳一起上了宝马车,当时王某2也在车里,他看到后就知道两人要出去寻找目标,他就坐在后座睡觉了。大约11点左右,他感觉车晃动一下,就醒了,看见王某2开车把一辆别克车撞了,对方车里是两男两女,然后王某2和王某5阳下车与对方谈赔偿的事。这时刘某1、王某某开车大众CC轿车来了,他一直在车里坐着,大约5分钟后,他看到来了三四辆车,下来10多个人把他们围上了,然后开始打王某阳某王某2、刘某1,王某某在拉仗,不一会儿警察来了,10多个人跑了。交警大队把他们双方都带到南岗区交警大队,王某阳某王某2、刘某1、王某某和对方一起进屋,他一直在车里等着。
证据二十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她参与两起弟弟王某5阳碰瓷的事。2016年6月9日零时许,她和王某2、郭某、王某阳某刘某1等人,驾驶黑A×××××宝马轿车在南岗区,与五菱宏光面包车相撞,她当时在场,怎么处理的不知道。2016年6月14日晚,她和王某2、耿某、郭某、王某阳某刘某1等人,驾驶黑A×××××宝马轿车与黑A×××××奥迪轿车,在肇东市与酒驾的司机姜某的长城车相撞,她当时在场,怎么处理的不知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本案部分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故王某某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宗安
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
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

书记员: 郭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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