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系河北芳信工程造价公司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代理检察员辛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以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丙、周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以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丙、周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代娜
审判员:张颖
审判员:李桂芝

书记员:郭洪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