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黑A×××××号捷达牌出租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兴街西侧3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3岁)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为:系生前交通肇事过程中钝性物体与胸腹部相互作用致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发性复合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黑A×××××号捷达牌出租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兴街西侧3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3岁)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庭审质证后确认:刘某某系生前交通肇事过程中钝性物体与胸腹部相互作用致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发性复合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呼兰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诉至法院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肖某某的年龄及住址,无违法犯罪行为。2、案件来源及到到案经过:2017年7月14日10时许,肖某某驾驶黑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街300米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呼兰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肖某某系有证驾驶。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和刘某某是同事。2017年7月14日10时30分左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北京路,他和刘某某一前一后由北向南横过北京路,他在前面走,刘某某在后面跟着,不知什么时候刘某某被车撞了,他看见的时候肇事车已经停了,刘某某在肇事车前侧车下压着,肇事车辆是一台出租车。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7年7月14日11时左右,其同事阮某某打电话通知他说刘某某被车撞了,刘某某在他公司工作。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7年7月14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北京东路,其丈夫刘某某被一辆出租车撞了,7月14日22时许,刘某某去世。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017年7月14日9时40分许,他驾驶车辆去波塞冬海洋王国送人,他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街西侧300米处,他手机来电话,他低头到方向盘下面取手机,他抬头时,他的车已经到人跟前了,他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他车的正前方与路面的这个人就撞上了,他的车推着那个人向前行驶了十多米后停下,他下车看见那个人在他车前轮前面车下躺着,他打120救护车,并打了报警电话,他和伤者一起去了医院后他回交警队接受调查。9、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不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位灯、前照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10、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前端及前底部与软体(着装人体)碰撞痕迹明显。11、事故车辆速度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为63km/h。12、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者刘某某系生前交通事故过程中钝性物体与胸腹部相互作用致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发性复合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3、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经对被告人肖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检测,为未检出。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情况。15、和解书、谅解书、收条:扣除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32万元外,被告人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各种损失共计2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谅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凤华
审判员 郝振生
审判员 石伟华
书记员:曹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