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生平,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生平犯盗取罪一案,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鄂128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生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案卷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马生平,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原审一致。原审列举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马生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马生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量刑适当。马生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飚
审判员 裴红杰
审判员 王益民
书记员: 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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