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伊国军,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伊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表扬4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伊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伊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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