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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沧刑终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4次;获得考核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明人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超
审判员 王春利
审判员 张蕾

书记员: 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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