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富。
被执行人周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富、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富、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建 平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书记员:何 晓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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