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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胡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肖庆
审判员:刘火苟
审判员:许庆发

书记员:张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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