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队书记,中共党员。2016年4月29日因本案被伊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铁军
书记员: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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