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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因危险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2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20时30分,被告人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老河口市新316国道直行,行至群运村3组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贺某某(男,50岁)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莫某某推着损坏的肇事二轮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被过路群众拦住,莫某某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带回交警大队审查。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贺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六级伤残,加2%赔偿指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害人贺某某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莫某某赔偿307165元。被告人莫某某除在案件侦查赔偿30000元以外,称愿意赔偿但现在无能力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某要求重判被告人莫某某外,以待护理鉴定完成后另行起诉被告人莫某某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平面图及照片等书证;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审判长  魏根理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王观宏

书记员: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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