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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8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4年9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12时50分,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带妻子王某,行至谷粟路14km+5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谷城县冷集镇龙畈村居民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及乘坐该车的方某、沈某受伤。方某因伤势较重被送往谷城县医院治疗。谷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4年8月22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9月9日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审判长:孙合琴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杨汉东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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