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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务工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云平、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鲁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鲁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华杰

书记员:章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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