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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吴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志丹

书记员: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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