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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随某,民间艺人(婚庆服务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随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随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继佳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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