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501-09。
负责人佟铁成,委派代表。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某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
负责人李兴桃,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14402号公证书及(2014)鄂楚信证字第29145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某支行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366号中森华国际城118套房产。
二、继续查封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荣村土地使用权。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风
书记员:邹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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