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7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于2018年7月17日恢复执行,进入恢复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于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10月31日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劵、金融理财、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41.6元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其他任何财产。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优先冲抵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联系,找不到人,不再要求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行踪,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禁止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高消费行为。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制作了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大虎
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
代理审判员 籍东雷
书记员: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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