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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万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波

书记员: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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