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市政管理处职工,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九委一组25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晋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DP252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载被害人任某某、徐某某在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80KM+5OM处时,同被害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宗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颜某某相撞,造成颜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轻伤,王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被告人王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6日,王某某驾驶捷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8日到事故大队投案自首。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肇事之后,王某某给我电话说开车肇事了,让我去事故现场帮他处理。我到现场时,王某某说需要钱让我帮着借钱。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借完钱回到事故现场,王某某让我跟他去医院看看伤者,另外王某某身上疼也想到医院看看。我开车拉着王某某去了中心医院,是我自己进医院的,王某某在车里等我,我没找到伤者从医院出来,王某某不在车里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6年10月16日16时10分,我和爱人颜某某在地里干完活,我骑摩托车拉着她在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临江村路口左转弯时,我看到后方由西向东过来一辆车直接撞到我车上后我就昏迷了。摩托车是我的,没有车牌,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5、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在哈肇公路具体地点我不清楚。因为事先我喝酒了,我朋友王某某没有喝酒,王某某驾驶的车,王某某有驾驶证。肇事时我睡着了,听到一声响,我突然清醒了,看见车在沟里了,路边有一男一女两个伤者,后来“120”急救车来把我和受伤男子送到了医院。
6、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我朋友王某某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肇事后王某某说快找120车,我打电话找的120,后来“120”急救车来把伤者送到了医院。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16年10月16日中午,我们在火锅店吃的饭,徐某某当时喝酒了,我没有喝酒。下午3点多,我驾驶徐某某的黑DP252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西边时,我看见对方摩托车在我车前方挺远处由西向东行驶,当时我要超车,我还往路北侧躲了一下,当我车距对方车十米左右的时候,对方车突然往北左转弯,我赶紧向左打舵躲避同时刹车,车没有停住就和对方撞上了。我看见摩托车上两个人倒在我车右侧沟边上了,我想打"120"电话,但是手机找不到了,我就让任某某打的"120"急救电话。我给田某某打电话让他来送钱,后来田某某开车来拉着我先到的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我怕和伤者家属发生冲突没有进去,我看田某某没有出来,我就回家了。
8、另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佳木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汝兴德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
书记员:韩金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