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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孙某某。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4日至2013年7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书记员: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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