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吴金荣
吴银荣
艾彩秀
吴翠荣
吴汉章
吴又章
吴连章
吴建章
吴金荣
吴银荣
李某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彩秀。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翠荣。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汉章。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又章。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连章。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章。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金荣。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银荣。
上述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金荣、吴银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由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23日经应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5日经应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应城市看守所。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应城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在上(抗)诉期满后已经生效。现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八上诉人的代理人吴金荣、吴银荣的意见,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K×××××轻型自卸货车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应某东马坊办事处吴台村路段时,与吴台村村民吴某丙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吴某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应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向云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丧葬费等共计10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叶艾文
审判员: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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