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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淅河镇蒋家寨村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蒋家寨村九组路段时,与前方对向行走的周择华相撞,造成周择华当场死亡(女,殁年71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择华系因车祸致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中怄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择华无责任。
2016年5月9日,马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且已支付完毕,被害人亲属对马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马某、周择华的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蒋某甲、王某、雷某、聂某、蒋某乙的证言;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马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马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代光念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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