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甸县畜牧兽医局。
法定代表人:张立阳,林甸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余。
被执行人:林甸县新兴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李维新,林甸县新兴畜牧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林甸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林甸县新兴畜牧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交纳执行款20000.00元,剩余执行款待年底酌情逐步交齐,双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冻结,以恢复被执行人的正常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胜秋 审判员 黄德广 审判员 刘 实
书记员:任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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