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精英未来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1301080276。法定代表人:翟志海,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精英未来学校与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由其股东张玉昌(身份证)、高惠英(身份证)、白淑敏(身份证)于2011年7月13日投资300万元设立,2011年7月14日又将2999970元全部转入石家庄顺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精英未来学校依法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玉昌、高惠英、白淑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玉昌、高惠英、白淑敏已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玉昌、高惠英、白淑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河北新仁昌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玉昌、高惠英、白淑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精英未来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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