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德庆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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