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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绍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3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73040号580路公交大型客车沿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油厂路外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至油厂北门外向后扭头与车上乘客说话时,将前方同方向停着自行车低头捡拾水瓶的荀某撞倒,造成荀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荀某1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荀某发生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就民事赔偿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及司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全责);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及死者照片证实死者荀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及荀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已达成一致协议,荀某1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公安机关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及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冯丽娟 审 判 员  宋 亮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亚

书记员:李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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