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飞、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王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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