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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及辩护人张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柏某驾驶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鄂B×××××轻型自卸货车由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山大道老年公寓往百花路方向行驶,行至钟山大道合盛彩砖厂路口路段时,与其左侧由合盛彩砖厂路口骑自行车的黄某乙发生碾压,造成黄某乙受伤。随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车祸损伤致右膝以下截肢属重伤二级。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被告人柏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部分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黄平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人黄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黄平与被告人柏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对被告人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12月6日,被害人黄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黄平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单、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
2、报警单,证实2016年3月5日13时42分许,报警人使用号码为138××××5358电话报警称,黄石市李家坊隧道往黄金山一公里处有货车把小孩给撞了的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5日13时42分,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得知李家坊隧道王黄金山一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柏某带至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血液并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3月8日,被告人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柏某的基本情况;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证实柏某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肇事车辆核定载质量为990Kg的情况;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钟山磅房货物计量单,证实肇事车辆装载一车砖,经过磅称重,肇事车辆装载质量为5800Kg的情况;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5日14时50分,柏某在黄石市爱康医院被抽取血液的情况。
7、黄公交(开)认字(2016)03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柏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8、协议书、谅解书、医院治疗费用票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柏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柏某与被害人黄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黄平达成赔偿协议,黄某乙和黄平对被告人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9、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5日,其与同村人在合盛彩砖厂上坡处说话,有两个小孩骑自行车下坡。华某听到响声,看见一个小孩在路上叫起来,一辆装载一车砖的蓝色货车(车牌号为鄂B×××××)开过去,因为对面开来一辆小车的司机大声喊叫,货车才停下来。华某走到小孩身边,货车司机也走过来,后来“120”救护车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的情况。
10、证人吴某和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日13时40分许,吴某和驾驶一辆小轿车由汪仁往团城山行驶,行驶至钟山大道合盛彩砖厂路段时,发现前面一个小孩抱着腿叫,并且一辆蓝色的货车(车牌号鄂B×××××)与其会车,吴某和感觉该货车是肇事车辆,遂叫停该货车,后吴某和打电话报警,直至救护车到达现场才离开的情况。
1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当天,黄某甲与黄某乙一起各自骑自行车去合盛彩砖厂外面买水喝,在返回的过程中,黄某甲听到黄某乙叫喊,黄某甲跑过去看见一辆货车将黄某乙的脚压了的情况。
1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5日13时30分许,黄某乙骑自行车从合盛彩砖厂下坡准备去百花路方向去,刚上马路就被一辆车子撞到在地,等有知觉时发现的脚断了,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的情况。
13、被告人柏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5日13时45分左右,柏某驾驶号牌为鄂B×××××的货车到东贝百花二期去送砖(约6吨重),车行至钟山大道合盛彩砖厂路段时,柏某看见右侧有一男孩骑自行车下坡,柏某当时没在意,继续开车前行,随后听见车后有人叫有个小孩摔倒,柏某下车后看见有个小孩受伤,柏某叫旁边的人帮忙报警,后受伤小孩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柏某在家吃饭并喝了一两左右白酒的情况。
1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6)069号理化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的情况;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鄂东鉴(2016)痕鉴字第CJ020号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中,自行车由事故路面北侧路口左转进入钟山大道时,左侧倒地,自行车滑行至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左后轮前侧,自行车及驾驶员右腿受到货车左后轮碾压。货车碾压自行车时,其左侧轮胎位于双黄线北侧路面,自行车制动手柄、闸线、前后夹器、闸片齐全的情况。
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张伟华提出被告人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柏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张伟华提出被告人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京 代理审判员  贾申涛 人民陪审员  晏 平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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