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因本案2016年8月23日被查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谷检公诉刑诉
(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右华、张化兰、张化平、张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涂某驾驶fj5hoo小型轿车由谷城县盛康镇至襄阳市区,行至303省道本县庙滩镇万家营村3组路段,在会车时未注意观察,将路边行人张某丙(男,殁年85岁,庙滩镇万家营村2组村民)撞倒,致张当场死亡。在避让时车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该镇宣武街社区1组李某驾鄂f×××××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涂某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电话报警。2016年8月23日,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系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2016年8月31日,谷城县交警大队第43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涂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丙、李某无责任。
2016年9月5日,涂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所驾驶fj5hoo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50万商业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8月23日19时30分,我驾驶鄂f×××××号牌小车行驶到庙滩镇××路段,那个路段没有路灯,刚修好的公路没有划线,路面左边有沙堆,我看见对面有灯光,我估计是一辆车开的远光灯,等我驾车快和对面的车会车的时候,那辆车突然向左边转弯过来了,我看见以后就赶紧向右边让了一下,后我就听见我车突然有响声,我从车上下来,见车的左侧后门及左后保险杠被撞坏了,有一辆面包车斜停在我行驶方向的路上,面包车右前方有一个老头躺在地上,像是已经死亡了,面包车驾驶员报警,过了一会120来了,医生看了老头说人已经死了,我就等到交警来。
2、证人张某丁证实,2016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接到电话说我父亲张某丙在庙滩万家营××路上被车撞死了,我就连夜坐车从武汉回到谷城,我回来的时候我父亲尸体已经在殡仪馆了,处理完我父亲的后事后就到交警队来说明情况。
3、接警记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19时51分许,谷城县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庙滩南川两车相撞,有人受伤。”报警电话:187072732620(涂某)。
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有23日19时许,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庙滩镇××路段两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该队民警王某等及驱车赶赴现场,在现场将涂某查获,后带回该队接受调查。
5、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谷公交认字(2016)第43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涂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丙、李某无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7、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襄阳汇驰(2016)交鉴字08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鄂f×××××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头中右部与张某丙身体后部发生碰撞接触,随后甲车偏左避让,其车头左前侧部位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鄂f×××××小型轿车车身左侧中后部发生碰撞接触。
8、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6)2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张某丙系胸腹部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9、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据一张,证实被告人家属交赔偿款23500元。
1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二份,证实涂某所驾驶fj5hoo小型轿车购买保险保费和保险期限。
11、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釆纳。被告人肇事后拨打120、110报警电话,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理,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耀德 人民陪审员 郭军清 人民陪审员 程建奇
书记员: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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