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安市。2017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关继伟
书记员: 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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