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杨焯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商业写字楼701。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被执行人张双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在异议审查期间,2018年7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申443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追加张双喜为被执行人欠妥,裁定一、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张双喜、赵志刚仲裁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焯然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2执196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必须以上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法中止本案的审查;待上述再审案件审结后,依法恢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待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依法恢复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 明
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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