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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1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何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施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贾申涛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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