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卫彬,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唐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卫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山市检察院抗诉。2008年11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11月5日止);2014年5月28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卫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4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减刑二年。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黄卫彬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卫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4月25日、10月25日、2015年4月25日、10月25日、2016年4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4年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7月25日、2016年1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张某、肖某及罪犯证明人周某、万某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卫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综合其犯罪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卫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葛淑红
书记员: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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