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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沈某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务工(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亚东
审判员:鲁莉
审判员:董威

书记员: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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