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田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田某某。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以要求被告人田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要求被告人田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撤回要求被告人田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撤回要求被告人田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有保
审判员:耿安波
审判员:赵义明
书记员:张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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