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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明、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2014年8月28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4月1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9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新昌,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批准,2017年5月9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新,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学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批准,2017年3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批准,2017年3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保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2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批准,2017年3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炎慧,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付学举、魏晓明、聂保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冀09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付学举、魏晓明、聂保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9刑终271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国明及辩护人马新昌、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张立新、被告人付学举及辩护人李秀树、XX、被告人魏晓明及辩护人武智、被告人聂保庄及辩护人孙占栋、王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以来,被告人侯国明以他人名义在青县注册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管理,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招募业务员,吸收客户存款,至案发共吸收存款1991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付学举、魏晓明、分别担任经理,付学举参与向公众吸收存款527万元(不含其个人存款39万元),被告人魏晓明参与向公众吸收存款229万元。参与向公众吸收存款1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侯国明的供述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5年成立青县商通投资公司(吉祥大成商铺)、2016年成立青县通汇投资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两个子公司。其是这三个公司的老板,孙某某总负责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管理所有事务。其在青县付学举几个经理。他们向外发展业务员,业务员再对外发展客户过来存款,做承兑汇票担保业务的钱都是青县的客户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存的钱。公司一开始的时候,其联系组织过培训,地点在青县四联担保火车站店,济南四联担保总公司的人过来给讲的课,当时四联担保公司员工都参加了。培训内容是:怎么做担保业务、房子怎么做、汽车怎么做、怎么发展业务员、发展存款客户等。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吸收存款的账户有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公户,有用魏晓明、付学举、陈某5和几个女业务员名字开的银行卡。卡一开始在其手里,后来又给兰某管着了。2016年7月份,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不做承兑汇票担保业务,还在继续吸收客户的存款。下半年发展的客户越来越多,吸收的存款也越来越多。到2016年10月份左右其又把银行卡要回来自己管着了。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是中介加担保业务,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最开始其不懂这方面的事情,后来青县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让公司两次签订不允许吸收存款的责任状,两次是分别让魏晓明和付学举去的,回来他们和其说了这个情况,这件事情孙某某也清楚。其只知道菲穆雷公司,目的就是签订借款合同,让客户相信有第三方公司借款,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给作担保,菲穆雷公司就是起到这个作用,实际上跟四联担保吸收来的存款没有任何关系。钱都在账户上存着,由其自己管理和支配的。
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吸收来客户存款的去向:一、通过河北徐水四联富侨担保公司的老板王某16(滨州惠民县人,已被保定蠡县经侦抓捕)联系,把1000万元左右分好几次借给东营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二、借给其它担保公司和个人一百七八十万元;三、抵押车借款借出去260多万元;四、其在昌乐县开的P2P公司,在当地注册了,赔了250多万元;五、在青县做的土地赔了50万元本金。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一开始有账目现在都没了,到后来就不记账了。其掌握大数客户的本金和利息的资料,给客户打本金和利息都是会计经办的。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这三个公司的老板是侯国明。经理有、魏晓明、付学举,会计是刘某7、苏某1。平时付学举、魏晓明和其商量公司的事情,然后其再向侯国明请示汇报,最后侯国明做决定。侯国明让其不定期地给经理和业务员开会,开会内容就是发展公司业绩、如何多招客户、多吸收存款。侯国明让其和魏晓明、付学举跟业务员说公司用吸收来客户的存款去做承兑汇票业务,具体做没做、跟谁做的承兑汇票业务不清楚。侯国明在青县任命了魏晓明、付学举几个经理。他们几个向外发展业务员,业务员再对外发展客户过来存款。其听说是买了四联担保火车站店,具体花了多少钱、什么时候买的不知道,他就是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火车站店的老板。魏晓明担任青县四联担保火车站店的经理,原来工资是4000元,后来就不清楚了。付学举担任青县四联担保吉祥大成和天泽小区店的经理,他的工资一万元加提成。公司对外发过传单、业务员进行过宣传。2015年是刘某7和魏晓明在青县金融办签订责任状,2016年签责任状的事是魏晓明和其说的让付学举去的,责任状具体内容不清楚。
3、被告人付学举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开始,其在青县四联担保上班,之后是青县吉祥大成店(四联子公司商通)的经理,后来是天泽店(通汇)的经理。侯国明是老板,孙某某是青县总负责人。是经理,负责四联担保公司火车站店,魏晓明也负责的四联担保火车站店。陈某5后来接其负责吉祥大成店。侯国明、孙某某和魏晓明都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抵押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存期三个月给1分2厘利息,存期半年给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经理自己找来的存款客户自己提成,业务员找来的客户经理不提成。客户来存款时其负责给联系办理存款,有时候自己领着去存款,其还管理公司的考勤工作。存款客户的钱往魏晓明、陈某5、张某15、张某18和其五个人的银行卡上存,这五人的卡是孙某某让开的,卡实际是侯国明和孙某某操纵着,会计也都听他们俩的。这期间孙某某还打电话让其跟刘某7去青县金融办签了份责任状,李局长当时说不能超范围经营,不得参与非法集资的活动。其在责任状上签的是裴某的名字,李局长让其把本人名字和手机号签在了责任状反面,然后就和刘某7就回去了。其自己经手招了三个业务员,分别是付某2、付某1、陈某4,其手底下有二十余人。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孙增行18万元、孙志海1.5万元、孙增行10万元、孙增新2万元、于淑梅10万元、刘维玉3万元、刘宣增2万元、付恩芹2万元、史才田4万元、孙志升10万元、付学举1万元、付恩平3万元、付学举5万元、付恩芹1万元、刘长敏11万元、孙增新6万元、付学举4万元、吕福俊8万元、孙志海1万元、杨某101万元、王洪芬2万元、付恩清2.5万元、杨某101万元、于淑梅2万元、孙志升5万元、孙志海1.5万元、于淑梅5万元、于淑梅9万元、付学举10万元、张梅6万元、周庆兰5万元、黄淑荣6万元、孙志升4万元、付学举15万元。段某2万元、段秀梅3万元、陈月奎3万元、于忠升3万元。一共41笔存款,总金额是193.5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
4、被告人魏晓明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开始,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上班。侯国明是老板,孙某某是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总负责人。2016年7月份左右来的,担任经理,负责四联火车站店。其后来的四联担保的火车站店的经理,负责给四联担保公司招收业务员、计考勤、人事工作。四联担保招募业务员主要是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和通过朋友介绍来的。侯国明和孙某某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存期三个月给1分2厘利息,存期六个月给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三厘,经理自己找来的存款客户自己提成,业务员找来的客户经理不提成。吸收来的现金交到或刘某7手里,转账的转到陈某5、付学举的银行卡上,卡和资金是侯国明和孙某某指使会计操纵。存了钱就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是孙某某和拿来的。2016年4月份在金融办签责任状这件事,听说是付学举过去的,签订的什么东西和内容不清楚。其自己经手招了七八个业务员,分别是杨某5、杨某8、杨某9、张某18、贾某1等人,手底下客户有三人。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王强8万元、王某13万元、刘培英3万元。总金额是14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
5、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侯国明在青县有三个公司,分别是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火车站店)、青县商通投资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总经理是孙某某。其去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火车站店),当时经理是魏晓明。吉祥大成店和天泽小区店的经理是付学举,兰某配合付学举的工作。侯国明跟其说过四联担保是做抵押业务和承兑汇票业务的,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发展业务员并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存款,存期三个月给1分2厘利息,存期六个月给1分3厘的利息。业务员提成是存款金额的2厘或3厘。侯国明让其配合魏晓明管理火车站店,存款客户签完合同后由其送到公司交给魏晓明和张文(前台),火车站店的工作是其和魏晓明商量着办,卡和资金都是侯国明和孙某某管着。客户存款开始的时候不是签订合同,是跟银行存折一样的投资卡。后期就签订合同了,有客户、借款方和担保方三方,签订地点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市森睿远鹏商贸有限公司”是借款方,在火车站店签的合同上的章是其给盖的。其他店合同上的借款方公章是兰某盖的。
6、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付某2是四联担保的业务员,他为其办理的业务,2016年9月12日以现金的形式存了3万元钱,存三个月,每月的利息是360元,给了两个月的利息,第三个月的利息没有给,其再去取钱也取不出来了,才意识到出事了,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7、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付某2联系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投资,说四联担保公司证件齐全,是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有400万元的保证金,投资零风险,而且他的亲戚朋友都投资了,然后其就相信他说的在四联担保投资了。后来听说四联担保的老板叫做侯国明和孙某某。付某2说存款三个月给1分2厘利息,存款六个月及以上给1分3厘的利息,还有一年的是1分5厘,其他的不清楚。其在四联担保存的一笔钱,共计1万元现金,直接给了付某2,往回打利息都是按月打到其银行卡上,这1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
8、被害人刘某1、高某1、汪某、佟杨某1、张某1、张某2、李某1、张某3、张某4、赵某1、杨某1的陈述证实的内容和被害人费某基本一致,证实以上被害人通过付某2在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存款为5万元、1万元、4万元、5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7万元。
9、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以前付学举,之后经理又换成陈某5。他们说是做承兑汇票和银行的担保金用,投资没有风险。四联担保公司实际的老板是山东的侯国明和孙某某。商通投资公司吸收其15万元存款,还有通过其介绍的滕寿海和李某3的共计11万元。
1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当时是刘淑芳联系其让在青县四联担保投资,之后其和刘淑芳一起去了四联担保公司,李某2接待其和刘淑芳,说四联担保公司是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金跟银行挂钩,绝对安全。当时说的三个月1分2厘,六个月及以上给1分3厘的利息。其在四联担保存的两笔钱,第一笔现金5万元,直接给了李某2,然后李某2给其写了一个保证书,到期不还李某2负责。第二笔4万元,是转账转到张某15的账号上。以上共计9万元,都是李某2办理的,往回打利息都是按月打到其银行卡上。这9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
11、被害人国某1的陈述证实,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一个姓聂的经理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国某1一共4笔,共28万元,国东冉(其女儿,钱也是其本人)2笔,共4万元,以上共计32万元,这32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
1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四联担保有限公司车站店的经理魏晓明找到其,让其投资3万元来增加他的业绩,告诉我月利息1分2厘。之后和他签订了一个四联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协议。协议显示借款担保人是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其对象和魏晓明拿着钱存到账户去了,具体是哪个账户不清楚。后来返到其名下沧州银行卡的一个月利息360元。
1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谭某跟其同事说过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存钱给利息、还有保障,其通过同事知道了这件事。谭某和其说四联担保公司是合法的,证件齐全,如果说他们往外放钱的话都是有房产、汽车抵押的,放出去的钱要是收不回来,四联担保公司给还这个钱,把钱存到四联担保绝对没事。其通过谭某陆续的在四联担保存了30万元本金,月息是1分3厘。
14、被害人陈某1、陈某2、王某2、张某5、李某4、王某3的陈述证实的内容和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被害人陈某1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投资二笔,共计21万元;被害人陈某2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投资14万元;被害人王某2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存了一笔2万元现金;被害人张某5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存了3万元;被害人李某4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存了8万元、被害人通过王换义存了9万元;被害人王某3通过谭某在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存了10万元。
15、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的时候,其老伯伯王风全让其把钱可以通过陈某5存到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每个月的利息高。陈某5没有说过投资风险,只说了一下利息,三个月一分二厘,六个月一分三厘。其通过陈某5在四联担保投资三笔,共计13万元。当时在四联担保吉祥大成店签的“四联担保借款合同”,是以现金方式给的陈某5,以后利息就按月直接打到其银行卡上。
16、被害人许某、李某5的陈述证实的内容和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以上被害人通过陈某5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存款5万元、9万元的情况。
17、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宋某1在四联担保投资10万元,共二笔,每笔五万元。这10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
18、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刘某3在四联担保公司存了一笔2万元,是2016年10月21日银行转账给的陈某5的。
19、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陈某6在四联担保投资1万元。
20、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至10月底,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帮孙某某递东西、递合同。2016年10月份,会计刘某7走了,侯国明让其通过网银给客户打利息。侯国明是总老板,孙某某负责青县所有的事情。侯国明通过其在青县注册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用的其父亲兰付臣的名字,股东还有胡某2,这两个人和四联担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也从不参与经营,实际老板还是侯国明,青县通汇公司也是为了对外吸收客户过来存款。滨州菲穆雷公司是侯国明找人注册的,法人张某14是侯国明让其找张某14要她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之后业务她都不知道,公章和账本都在侯国明手里。以张某14的名义办了两个公用账户,一个招商银行的,一个青县信用社的,也是侯国明让办理的,这两个用户的卡都是侯国明管理和使用。姓聂的主管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火车站店,后来孙某某忙不过来了就只管商通和通汇两个店了。“菲穆雷的账户”、“陈某5的账户”、张某20的账户(用的很少)卡在侯国明的手里,他把网银给其让其负责给存款客户往回打利息。投资人把钱交到侯国明或者孙某某指定的账户上,合同都交到侯国明那里,投资人撤资的时候需要把手里的合同交上来,侯国明同意了以后再把本金退回给客户。
2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显示的出资人是其,但其不清楚这事,当时是兰某找到其说一个公司需要一个监护人的信息,用其身份证的复印件,其就在微信上给他发过去了,具体情况不知道,其和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22、证人张某14的证言证实,侯国明用其身份证注册了菲穆雷公司,并用其身份证开了银行卡,开户后卡其也没拿着,卡里大额转款不知道,其也没有参与经营。
23、证人邸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10月份左右,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四联担保老板是侯国明,还有一个经理叫孙某某,侯国明说公司主要做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上是向社会吸收存款。公司对外发放过宣传公司经营模式的传单,还有在网上宣传过,目的主要是为了招业务员,拉客户,吸收存款。四联担保公司借给山东顾清华50万元,借给天津市武清区的肖桂平50万元,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24、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下面在青县有两个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都是山东滨州人。2015年10月份,其在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的业务员,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是付学举。付学举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付某11笔、若淑红1笔、曲某23笔、孙某21笔、付恩国1笔、付学海1笔、张某212笔、韩某21笔,总计86万元,都是未归还本金。
25、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汪某2笔、赵某13笔、康某1笔、李某11笔、佟杨永1笔、张某221笔、张某21笔、费某1笔、张某11笔、张某41笔、高某21笔、刘某11笔、杨某13笔(合同交给公司,但是没有退还本金),共计36万元。
2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开始,付学举引荐其在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祥大成商铺)担任业务员,其只知道老板是山东的,其他的不清楚。侯国明和孙某某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但是其把业务提成的3厘都返还给下面的客户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王某23一笔8万元,苗某24笔共27万元,张某36一笔2万元,一共6笔共计37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往回返利息就按月直接给客户打到卡上,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
27、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下面在青县有两个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都是山东人。付学举当时负责四联担保公司在吉祥大成的店,他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存款3个月给1分2厘,存款6个月及以上给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其自己在四联担保存了5笔钱,分别是15万元、14万元、5万元、10万元、2万元,总金额是46万元,都是通过网银转账转到付学举的账号上,利息每个月给其打到农行的卡上。这46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
28、证人张某15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2月15日在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的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付学举说四联担保公司是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通过其在四联担保存款本金情况如下:张某151万元、张某153万元、张某1510万元、张某151万元、张某156万元、周某2万元、张某272万元、张某282万元,一共8笔共计27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其代表四联担保担保公司跟存款客户签订合同,存款客户的现金交给付学举,转账的转到陈某5卡号:62×××71的农业银行卡上。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
29、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南印站7万元、贾振邦4万元、王某192万元、李某113万元,共计16万元。
30、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何某1二笔、付秀通一笔、陈某10二笔、何某3一笔,共计23万元。
31、证人张某16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1万元。
32、证人张某17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张某174笔、张某233笔、贾某21笔,共计49万元。
33、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2笔,共计12万元。
34、证人姚某3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2笔,共计11万元。
3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和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杨翠英1万元,邓建华2万元,韩红梅5万元,杨宝笈5万元,杨宝笈1万元,杨宝笈4万元,邓建华2万元,邓建华1万元,刘凤娟9万元,刘凤娟4万元,王某222万元,张炳旭5万元,王强美2万元,杨宝芹2.5万元,姚某12万元,杨秀梅9万元。一共16笔存款,总金额是56.5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
36、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和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是:王树江1笔、李某41笔,共计11万元。
37、证人曲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5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三笔,共计10万元。
38、证人张某18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3月15日至今,其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的子公司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侯国明和孙某某在青县开了三个店,一个四联担保,还有两个子公司:吉祥大成店和天泽店,孙某某就是青县的总负责人,店多了忙不过来,侯国明和孙某某又派到青县负责四联担保火车站店,具体负责客户存钱、签合同、监督业务员、催催业务等工作。魏晓明平时都在店里,不经常在店里盯着,负责拿合同,店里有事一打电话就过来。业务员有什么事情就跟他们俩汇报。开会主持有时候和魏晓明都在,有时候他们其中一个人给开。内容主要就是督促业务员向外多发展客户,还表扬业绩好的业务员,让其他的业务员向人家学习。魏晓明说四联担保公司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发展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公司存款,给1分2厘或者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给业务员提成3厘。公司业务员有苗某1、杨某5、李某1国某1、王某10,还有魏晓明的两个嫂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投资情况是:李淑梅5万元、牛永芳3万元、李景梅4万元、李国清5万元、张某185万元,共22万元。
2018年9月30日的证言另证实,其从2016年3月15日通过魏晓明介绍到四联担保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地点是青县四联担保火车站店,其工作期间公司的经理为孙某某和魏晓明,到了2016年6月份接替孙某某,魏晓明和共同对四联担保火车站店进行管理。在2016年6月份,孙某某给其们开会,让火车站店的业务员全部调去青县吉祥大成店工作,其在吉祥大成店工作一个月后又回到了火车站店。其的业绩跟着自身走,最开始调到吉祥大成店时,业绩就到了吉祥大成店,再回到火车站店后,业绩又跟回来。其名下的业绩数额为22万元,这笔存款是2016年1月份存的,存款期限是1年,这存款都是在火车站店时候的业绩。
39、证人杨某5、苗某1、李某1杨某6、杨某7、王某10、贾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8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证人张某18存款4笔,总金额是25万元;证人苗某1经手在四联担保存款本金情况:苗某14万元、苗文彪2万元、苗文彪4万元、李林林2万元、李林林2万元、李菲1万元,总金额是15万元;证人李某12在四联担保存款2笔,共计7万元;证人杨某6在四联担保存款2笔,共计10万元;证人杨某7在四联担保存款2笔,总计15万元;证人王某10经手在四联担保存款情况是:姚永年4万元,姚永年2万元,杨树亮1万元,王某102万元,马凤珍1万元,代海兰2万元,共计6笔12万元;证人贾某1在四联担保存款情况是:蔡某110万元,周立伟10万元,王玉洁10万元,张焕松6万元,周士胖10万元,周兰忠5万元,贾某122万元,郑玉红4万元,共计8笔77万元,贾某1开始在四联担保火车站店担任业务员,当时工作期间的经理为孙某某和魏晓明,到了2016年6月份接替孙某某,魏晓明和共同管理四联担保火车站店。其在2016年6月份调到青县吉祥大成店工作,其的业绩最开始都是在火车站店签订的合同,后来因为调去吉祥大成店,业绩随之到了吉祥大成店。
40、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对于公司的情况不太清楚,公司的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一个姓聂的经理跟其说四联担保公司是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一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通过其四联担保存款本金的情况是:吴同鹏5万元,荣某10万元,共计2笔15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给了荣某1200元的利息,吴某的没给。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
41、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魏晓明介绍其在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只知道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会计姓苏,具体情况不清楚。孙某某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2笔共计7万元。
4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青县四联担保担任业务员。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下面在青县有两个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会计是刘某7。侯国明和孙某某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其自己有一个投资信息表,记录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王观正6万元,王观正4万元,杨秀彬14万元,杨秀彬4万元,杨秀彬3万元,杨秀彬6万元,王丽10万元,王丽5万元,王某22万元,陈某24万元,陈某25万元,陈某25万元,朱某30万元,王某3,10万元,陈某15万元,陈某116万元,王静3万元,付金梅10万元,顾文敏5万元,顾文敏5万元,只德正30万元,只德正40万元,李楠10万元,刘明庆2万元,陈逸桥6万元,黄迪4万元,李某44万元。一共27笔存款,总金额是248万元,以上248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每一笔存款都是其和李某2代表四联担保公司跟存款客户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存款客户的钱是现金就直接交给会计刘某7,转账的转到青县河东信用社户名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上,账号是27×××11,还有就是邸某沧州银行卡、付学举农业银行卡上,邸某和付学举的银行卡实际是侯国明和孙某某操纵着,会计也都听他们俩的,往回返利息就按月直接给客户打到卡上。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
43、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份,青县有两个子公司:2015年成立青县商通投资公司(吉祥大成商铺)、2016年成立青县通汇投资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侯国明是大老板,孙某某负责青县四联担保的所有事物。其去的时候会计是刘某7,再之后会计一直都是兰某,兰某是经理兼会计,其大部分时间都是业务员,2016年12月份孙某某任命其为青县四联担保吉祥大成店当了十天经理,当经理后把遇到的情况跟孙某某进行反应。吸收来客户的现金交到孙某某或兰某手里,转账的转到滨州市菲穆雷房产有限公司上,存了钱就签合同,合同是孙某某或兰某拿来的,合同一式三份,有一份给客户,其余两份公司留着。孙某某和付学举跟其说四联担保是做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的,他们让其跟客户讲公司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的,实际上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客户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存期3个月给1分2厘利息,存期半年给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其手底下的客户有29人,投资金额224万元,包括其本人家里积蓄29万元。其自己有一个投资明细表,记录了通过其和对象张某29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具体情况如下:陈某512万元、张某2917万元、徐某22万元、冯某38万元、张某301万元、王某413万元、王某203万元、李某511万元、王某214万元、杨淑贞2万元、肖宝军8万元、夏某4万元、张某319万元、张某323万元、刘某88万元、杨某109万元、张某331万元、宋某26万元、王某223万元、陈某9霞6万元、肖某22万元、许某5万元、回振云2万元、张某343万元、贾某37万元、肖某310万元、张志利8万元、王春秋3万元、何某43万元、陈某125万元,一共29笔存款,总金额是224万元,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客户来了有的直接把钱委托其办,办完把合同给客户,还有客户自己直接存钱的。其和李某2(负责内勤工作)、付学举、陈某6代表四联担保公司跟存款客户签订合同,存款客户的钱往青县河东信用社张某14和其农业银行的卡上存,信用社的卡号是孙某某指定的,这两张卡都是侯国明和孙某某管着,会计也都听他们俩的,往回返利息就按月直接给客户打到卡上。孙某某给提供的菲穆雷公司的账号,让客户往上面打款。卡和资金都是侯国明和孙某某操纵着了。
44、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10月份,其在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担任业务员。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下面在青县有两个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祥大成商铺)、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泽小区商铺)。老板是侯国明和孙某某,会计是刘某7。陈某5跟其说四联担保对外就说公司做承兑汇票业务,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吸收存款,通过业务员发展他人在四联担保存款,给1分2厘或1分3厘的利息,按存款金额业务员提成3厘。其自己有一个投资信息表,记录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具体情况如下:李广赞1笔存款,金额是3万元,以上3万元都是未归还的本金,每一笔存款都签订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陈某6代表四联担保公司跟存款客户签订合同,存款客户的钱现金就直接交给陈某5,往回返利息就按月直接给客户打到卡上。青县四联担保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
45、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王某12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通过其和对象李某16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的具体情况:王某131万元、王某131万元、李某183万元、南洪稳2万元、李某1680万元、李某1912万元、李某205万元、李某205万元、李某2110万元、王某132万元、李某202万元、李某198万元、李某223万元、王某131万元、王某132万元、王某133万元、李某1620万元、王某132万元、李某1912万元、李某2311万元、李某205万元、李某215万元、李某245万元、李某258万元、王某134万元、李某205万元、王娇娇4万元、苏某25万元、王某138万元、李某195万元、王某1311万元、李某244万元、王某133万元、王某132万元、南洪稳5万元,一共35笔存款,总金额是264万元。
4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证人王某12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的具体情况:刘某45笔,闫凤文2笔,总金额是20万元。同时其在青县车站四联担保公司做过2笔业务,王敬超20万元,王敬超20万元,共计40万元。
47、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证人王某12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的具体情况:魏春莲3万元,何庆义10万元,魏春莲2万元,魏春霞8万元,魏春霞10万元,何庆义8万元,何庆义5万元,何某22万元,宋振伟2万元,共计9笔50万元。
48、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证人王某12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的具体情况:郭某120万元,刘铁军3万元,闻某2万元,共计3笔25万元。
49、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证人王某12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的具体情况:宋某11万元、宋某12万元、张发堂6万元、张发堂5万元、宋某11万元、张发堂1万元、张发堂4万元、宋某12万元、张发堂4万元、张发堂4万元、宋某13万元、宋某16万元、张学东4万元、吕某5万元、吕某5万元、李文香2万元、宋桂洪3万元、张发堂2万元,共计18笔60万元。存款客户的钱如果是现金就直接交给陈某5,如果转账就转到青县河东信用社户名为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上,还有就是陈某5农业银行卡和付学举农业银行卡上。
50、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王某12、宋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马玉兰22万元、陈林15万元、于培才9万元、杨连梅16万元、赵某21万元、马玉珍3万元、李文依20万元、王智博27万元、
魏某5万元、孙建起2万元、杨某109万元、袁方园13万元、陈香红2万元,共计13笔144万元。
51、证人窦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王某12、宋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通过其在四联担保的存款本金情况如下:王江5万元、王世文20万元,共计2笔25万元。
52、证人李某13的证言证实,其在青县工商信局担任主任科员,分管金融工作。2014年7月22日,青县工商局排查的时候,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青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表”上盖了他们公司及法人代表的章,经手人记不清了。2015年7月8日,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人在“责任书”上签了“蔡某2”的名字,当时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四联担保公司来的人把“责任书”拿走了,签完字又拿回来的。2016年4月份,排查期间要对四联担保的经理进行警示,于是通知他们单位的负责人到工商信局。2016年5月11日,四联担保的责任人付学举和一个不认识的山东人来到其单位,其首先警示他们在经营期间不得超范围经营,绝对不能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他们都说绝对没有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之后付学举在责任状上签字,当时看到他签字签的是裴某的名字,就让他在责任状的反面签上他自己本人的名字和手机号码。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签了一次,共三次。
5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其房子的位置在天泽小区5号楼104,共三层245平方米。孙某某在2016年4月29日跟其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期三年,房租一年一交。孙某某租房子的用途开始不知道,只听他说用于做公司。2016年12月份知道孙某某出事跑了,其过去看的时候发现他们的物业费、取暖费没交,还有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违反了租赁协议。
54、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其房子的位置在青县吉祥大成冲南的商铺G区G单元10号楼两层,共230平方米。侯国明于2015年6月1日跟其签的租房协议,他说租房用于办公,交了一年的房租。侯国明出事跑了,前几天进去看了,没什么东西了。
55、证人李某14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3月份将青县华联凤城8号楼4单元501室租给了孙某某,租期一年,每月房租1000元,具体内容以房屋租赁协议书为准。
56、青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晓明、付学举能够准确对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等人进行辨认。
57、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投资有限公司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证实,以上企业在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情况及经营范围均不包括从事融资业务。
58、青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宣传单一份证实,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在散文网、沧州招聘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的情况。
59、租房协议两份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分别与刘某5、李某14就天泽家园二期5号商业104房产、华联凤城小区住宅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
60、青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县处非办签订的责任书二份证实,2015年7月8日蔡某2代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青县处非办签订责任状,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付学举代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在青县处非办签订责任状,当时公司责任人签名为裴某。
61、青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转让协议三份等证实,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侯国明分别和被告人、付学举就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
62、陈某5沧州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陈某5青县农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付学举青县农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魏晓明河北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魏晓明沧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15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苗某1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以上账户吸收存款存入的情况。
63、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森睿远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青县商通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青县通汇投资咨询公司与滨州市菲穆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证实,被告人侯国明等人利用青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县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县商通投资投资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64、被告人魏晓明的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魏晓明举报董培军入室盗窃,青县公安局对董培军盗窃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二、2014年以来,被告人侯国明以他人名义在保定市安某县注册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至案发共非法吸收存款742.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侯国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其成立了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门口挂的牌子是四联担保,对外一直也是叫四联担保公司。其是公司的老板,法人代表是韩某1(用他的名字注册的公司,他与公司没有关系),负责人是张和祥,公司里还有王某1赵某3、李某6、张某25、刘某6、张某2李某17、张某7等十几个员工,也是业务员。公司的主要业务跟青县四联担保公司一样,跟储户说是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际上是利用业务员发展储户吸收存款,最开始签的是担保卡,后来把担保卡换成了四联担保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上借款方是滨州晨源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方是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滨州晨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11,其和他是朋友关系,公司的经营也和他没有关系,只是用他的名字注册了公司。在安某吸收存款先期是半年1分3厘,后期是1分5厘,吸收来的存款都存在王某1刘某6等人的银行卡上,还有的钱是存在滨州晨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就是为了走一下过程,让储户相信。在安新县共吸收了七八百万元存款,以合同为准。这七八百万元和青县的两千多万元都打到王某18的银行账户上,再给王某15转过去,都借给王某15使用了。
2、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证实,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挂的牌子叫“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的老板叫侯国明,法人代表是韩某1。这个公司运营基本就是让员工或业务员在本公司存款,并发展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来存钱,给一分二的利息。等存款吸收进来,员工和业务员再以三分的利息往外放贷款。其上班两个月之后觉得公司应该不错,就自己先后一共存了8到10万元钱,具体存了多少记不清了,挣利息具体多少也记不清了,大概存了一两个月就都取出来了,后来其又发展身边的亲朋好友存款。公司规定通过员工存钱的,客户每存1000元,给提千分之一的好处。后来其发展的客户有李某10、贺某、白某、杨某3、田某,李某10、杨某3、田某,贺某和白某是两口子。李某10从2015年6、7月到2016年7月2日先后存了160万元钱,公司就给李某10倒到一个合同书上,签了一个160万元的担保合同,时间从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杨某3在公司存了2万元钱,他是从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贺某存了10万元钱,时间是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白某存了4万元钱,时间是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田某存了14000元钱,时间是从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其就跟他们把公司的情况讲一下,而且其也存过,感觉没有问题,存取也挺方便的。他们就考虑之后就找其在公司存钱,每月一分二的利息,基本内容是有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其公司是担保人,有专门的公司为借款人,出借人就是客户存款的人,然后就是一些违约、相关人义务之类的说明,之后在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按公章。之前的合同有一个担保卡和一个保证函,担保卡上写的是存款是谁,存款人在“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存款多少钱,然后再盖“安某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公章。后来侯国明说直接吸收存款存到公司的账户不合法,怕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这样就让其把吸收客户的存款存到一个“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而且让该公司成为借款人,其公司成为担保人,这样就合法了。侯国明说即使把钱存到“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也是存到自己的账户里,因为这钱存到那也是由他掌控。侯国明还做承兑汇票,这也就是跟银行做业务,详细怎么做也不清楚。从2016年8月初的时候听说,侯国明说把钱放在了山东省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了,暂时取不出来,到了12月份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他了。
3、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28万元,公司实际负责人叫侯国明。其联系孟某存入2万元、李某9存入2万元、谷某存入1万元、郝某存入6万元,收到返还利息1万元左右。
4、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1万元,并联系梁国某2存款20万元、张某12存款10万元、张某13存款10万元、张凤强存款5万元、王某7存款10万元、刘某2存款10万元、李某8存款10万元。
5、被害人冀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31万元,返还利息3万元左右。
6、被害人赵某3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85万元,得利息3万元左右,并联系王某6存款10万元、赵大虎存款20万元、赵某4存款19万元、李鹤仙存款10万元、陈某3存款5万元、马飞存款28万元、江某1存款12万元、刘大便存款2万元。
7、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6万元,收到利息7000元左右。
8、被害人张某7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38万元,收到利息3万元左右。
9、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8万元,收到利息1万多元。
10、被害人张某8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1万多元。
11、被害人的朱宝月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4万元,借款合同以田旭旭名字(朱宝月对象)签订。
12、被害人尹某的陈述、银行账单及借款合同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0万元,收到利息2万元左右。
13、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53万元,有26万元取不出来了,收到利息8万元左右。
14、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6万元,收到利息8640元。
15、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16800元。
16、被害人江某1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2万元,收到利息10000元左右。
17、被害人王某6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2400元。
18、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0万元,收到利息12000元。
19、被害人毕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30万元,收到利息3万多元。
20、被害人张某9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5万元,收到利息2400元。
21、被害人张某10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30万元,收到利息30600元。
22、被害人张某11的陈述、保证函及银行记录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2万元全部取出后又存了5万元,收到利息8200元
23、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记录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4万元,收到利息6840元。
24、被害人张某12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记录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2.5万元。
25、被害人王某7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记录证实,其在该公司开始存款5万元,全部取出来后又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17690元。
2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记录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14000元。
27、被害人张某13的陈述、四联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单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万元,收到利息8092元。
28、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借款合同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4000元,收到利息800元。
29、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借款合同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0000元,收到利息1200元。
30、被害人赵某4的陈述、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9万元,收到利息4万元左右。
31、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借款合同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0000元,收到利息480元。
32、被害人谷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0000元,收到利息480元。
33、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20000元,收到利息800元。
34、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借款合同、担保卡及保证函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60万元,收到利息十几万元,准确的没有算过。
35、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5万元,收到利息3000元。
36、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17万元,收到利息15800元。
37、被害人武某的陈述、银行明细及借款合同证实,其在该公司存款645000元,收到利息3万多元。
38、安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韩某1能准确辨认出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侯国明。
39、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在元泰公司任会计和业务员,该公司位于安新县保定银行北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早是孙某某,之后转给韩某1,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叫侯国明,元泰公司的门口挂的是“四联担保”,所以平时对外叫四联担保公司,以前的公司副总张和祥负责公司账目,后来公司副总叫陈亮。业务员有其、赵某3、李某7、李某1李某6、张某25、冀某、张某7,还有一些兼职的业务员。其去公司应聘是陈梦阳接待的,他说到这个公司上班试用期工资是每月1800元,如果能为公司拉到30万元存款就可以转正,正式工工资是每月2400元,客户存款一个月后按0.1%每月计提算绩效。业务员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帮公司找存款、资金,向客户承诺每月利息1.2分,按月结息,存款期限为三个月至十二月不等,随时可以支取。其到公司上班两个月之内就为公司拉够了30万元存款,就是公司正式职工了。张和祥当时管理公司账目,给其提供公司在银行的流水单,其就负责计入公司账目。到2016年8月份的时候,公司给客户结息就不正常了,公司负责人侯国明也跑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1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元泰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对银行做承兑汇票和私人放贷,业务员就负责发展客户在元泰公司进行存款。公司印制过传单,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发放公司传单,传单上有公司实力介绍和理财产品等内容。公司业务员一般就是找一些比较熟悉的人或者亲戚到公司进行存款。公司成立之初,客户的每笔存款公司都给开具担保函和一张担保卡,担保卡上的内容就是客户名称,客户照片,存款日期、资金数额、利率、结息日期等等,上面盖有元泰公司公章的钢印,保证函的内容就是元泰公司保证偿还借款。2016年3、4月份的时候,公司要求把存款手续换成了“四联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元泰将原手续“担保卡”变更为“四联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这种合同是三方签订的,一方是出借人客户,一方是借款人滨州晨源翔商贸公司,元泰公司算为第三方担保人,合同的大概内容就是出资人具体出资金额、期限、利率等,最后三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出了问题资金由担保方负责偿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时候,借款人“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的人员没有到场,这种合同都在元泰公司的财务室保管,上面已经盖好了“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了,客户存款或者换合同的时候直接签字就行了。其在公司存了1万元。还有他人以其名义在公司存了10万元,到现在也没取出来。
40、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侯国明让其负责给他开车。那个时候他在高碑店、定兴、蠡县、安某都有担保投资公司。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侯国明说他在安某的元泰公司的法人名称需要更换一下,说用其名字担任法人,一个月之后再换。这样元泰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法人就变成其,一直沿用到现在。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是侯国明的,其只是挂名的法人代表,其不参与经营管理。
41、证人张和祥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至2016年8月份,其一直在安某县元泰公司上班,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侯国明,下边级别的就是其、赵某3,再下边就是业务员了,公司的会计是刘某6,出纳是其。侯国明经常去公司,但不是一直在那儿吃住。平时其在公司吃住,在其离开公司一两个月以前,陈某8也到公司上班了。公司业务员有王某1赵某3、胡某1、李某6、张某25、刘某6、张某2李某17、张某7等人。元泰公司就是向客户吸收资金后进行投资,具体侯国明让把资金打到哪里一般是由其进行操作。元泰公司是以支付一定利息的方式接收客户的资金,期限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利息按存期分为1分至1.2分不等向客户吸收资金。元泰公司接受客户资金以后,先是开具担保卡,上面记载客户名称、存入期限、起始日、金额、利息等。后来到了2016年4、5月份,侯国明通知公司说让给客户换合同,合同名称叫四联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给客户变更合同是因为侯国明说之前的担保卡不合法,这样的合同更合法,可以应付上边的检查。元泰公司接收客户的资金当时用的有王某18的农行卡、工行卡;刘某6的农行卡;胡某1建行卡;张某7的保定银行卡;张旭保定银行卡等,具体卡号是多少记不清了,这些卡都开通了网银功能。2016年4、5月份,客户的担保卡换成担保合同时,公司把客户资金转回客户,由客户再把资金全部转入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元泰公司吸收客户的资金大部分打到王某16那里了,另外就是用于支付安某和青县公司撤资,还有就是侯国明就是用于支配的借款。其听侯国明说把钱转给王某16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王某16会支付一定的利息,这个利息会比元泰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利息高,相差的部分就是公司的利润。
42、证人王某14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9月份到2016年9月份,其把房子租给安某四联担保公司了,当时是山东人侯国明跟其谈租房的事,他谈好之后是孙某某和其签的合同。当时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前三年的租金为每年7万元,租金每年一付。租房合同是其代表岳父付振林签的,因为这处房产是在他名下。孙某某他和侯国明是一块的,至于为什么他来签合同不清楚。侯国明具体租房子做什么业务不清楚,门脸上挂的牌子是“四联担保”,类似小额信贷公司性质的。其收到了两年14万元的房租,到了2016月8月左右公司就不怎么经营了,2016年9月底左右公司就从这里搬走了。
43、证人张某19的证言证实,其把房子出租给刘国海,但是不清楚刘国海是否把房子出租给晨源翔有限公司。
44、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侯国明说他经营的公司走账需要在滨州注册一个公司,让其帮忙找一个人,后来就把父亲陈某11的身份证给了侯国明,侯国明用其父亲的名义注册了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并开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这些账户银行卡都由侯国明保管。后来吸收来的存款转账到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然后侯国明和其再把钱取现后转到担保公司内部员工的银行卡上。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只是一个幌子,客户的资金还是由侯国明一人控制。其父亲陈某11没有参与过商贸公司的注册和银行开户。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只有营业执照,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出具的许可证。
45、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包括张和祥持有的笔记本一个、王新国资金往来清单三页、其他转账支出四页、银行账号清单、投资人明细表)证实,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及对外出借资金的具体情况。
46、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档案等证实,安某县元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初法定代表人是孙某某,后来变更为韩某1,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滨州晨源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该公司发起人为陈某11以及租房协议等工商登记内容。
47、安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胡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侯国明在非法吸收存款过程中利用以上人员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行资金交易。
上述两项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15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惠民县侯家村的侯国明,2015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从侯国明哪里开始借款,一共从侯国明那里借了700来万元,月息是3分,其给他打了借款条。到2016年8月初,其给侯国明打了一张总欠款条,金额是700万元左右,借来的钱被其拿去跟东营市恒丰实业的老板孙某1(财务叫武江波)做承兑汇票担保业务,恒丰实业公司给其每天利息1.5‰,其给侯国明每天利息1‰。从侯国明手里借款光打的借条,借钱说是去做承兑,实际上做承兑做到了2016年7月份以后就不做了。侯国明给其的借款是通过其在东营办的农行卡转过来的,其通过农业银行给恒丰实业的建行卡(公户)转过去了。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东营市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大概成立于1998年,法人代表是其,股东有孙某3、牛某,家族式企业,原财务主管是武江波。2017年春节前停业,原因是资金链断了,担保圈出现了问题。恒丰实业公司的财务主管武江波大约在2015年的时候就认识王某15,其公司从王某15那借款倒银行的借款,有信用的业务,有承兑业务。其公司与王某15之间的借款有借款合同,之间没对过账,现在账目在开发区管委会了。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把欠王某15的债务转给侯国明,王某15说都是他自己的钱,具体怎么来的也不清楚。
3、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秋天的时候,天津市武清的肖桂平在青县西王营村成立了一个祥祥蔬菜合作社,过来承包地建温室,肖桂平和他对象聂宝军找到青县四联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通过其催要过两三回,但是找不到肖桂平两口子了。
4、青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担保服务合同、借条复印件证实,2015年王某15向侯国明借款210万元,2016年5月10日王某15借安某四联担保700万元,2015年11月3日王新年向侯国明借款50万元,淄博马燕欠款60万元,顾庆华向侯国明借款50万元,常国平向侯国明借款45万元,青县宝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肖桂平借款50万元等,以上证据反映被告人侯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去向情况。
5、沧州市鸿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经青县公安局委托,对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魏晓明、付学举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审计报告如下:被告人侯国明吸收公众存款2733.9万元,其中涉及青县火车站店229万元、青县汇通经理店566万元、青县商通经理店224万元、青县陈某6等14人业务员972万元(其中包括陈某6150万元、谭某248万元、宋某160万元、王某123万元、刘某460万元、王某117万元、窦某27万元、何某247万元、李某226万元、李某1116万元、张某1527万元、王某13261万元、庄桂月15万元、郭某125万元)、安某县742.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991万元,其中涉及青县火车站店229万元、青县汇通经理店566万元、青县商通经理店224万元、青县陈艳玲等14人业务员972万元;被告人魏晓明吸收公众存款229万元(其中直接吸收公众存款14万元,间接吸收公众存款215万元);被告人付学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6万元(包括本人39万元),其中直接吸收公众存款181.5万元,间接吸收公众存款384.5万元。
6、青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4月27日侦查人员从兰某处扣押涉案款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付学举、、魏晓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侯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33.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1万元,被告人魏晓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9万元,被告人付学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7万元,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1万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国明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229万,经查某、贾某1吸收的98万元存款与无关,不应计入的犯罪数额,应予扣除。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经查,被告人侯国明等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魏晓明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学举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被告人魏晓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付学举、魏晓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魏晓明、付学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魏晓明、付学举积极参与,不应认定为从犯,但考虑三被告人作用相对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付学举、、魏晓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侯国明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侯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十万元;与被告人侯国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学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魏晓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侯国明退赔郝某51360元、李某883200元、王某697600元、梁某188000元、张某1391908元、江某111万元、赵某382万元、尹某18万元、王某518万元、张某621万元、朱宝月4万元、毕某27万元、张某947600元、张某1141800元、张某1275000元、贺某133160元、张某89万元、胡某153000元、张某735万元、李某727万元、冀某28万元、杨某217万元、张某10269400元、王某782310元、刘某286000元、田某13200元、李某918800元、赵某415万元、杨某319520元、谷某9520元、孟某19200元、李亚男150万元、陈某347000元、王某8154200元、武某615000元。
八、责令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退赔付学举39万元、马玉兰22万元、陈林15万元、于培才9万元、杨连梅16万元、赵某21万元、马玉珍3万元、李文依20万元、王智博27万元、魏明5万元、孙建起2万元、杨文利9万元、袁方圆13万元、陈香红2万元、王观正10万元、杨秀彬27万元、王丽15万元、王某22万元、陈某214万元、朱某30万元、王某310万元、陈某121万元、王静3万元、付金梅10万元、顾文敏10万元、只德正70万元、李楠10万元、刘明庆2万元、陈逸桥6万元、黄迪4万元、李某44万元、宋桂英15万元、张发堂26万元、张学东4万元、吕某10万元、李文香2万元、宋桂洪3万元、李广赞3万元、刘桂敏15万元、闫凤文5万元、王敬超40万元、王秀敏7万元、王江5万元、王世文20万元、邓富基2万元、何庆义23万元、魏春莲2万元、魏春霞18万元、何赛南2万元、宋振伟2万元、滕寿海2万元、李某39万元、李某215万元、南印站7万元、贾振邦4万元、王世新2万元、李砚亮3万元、张会玲21万元、周国栋2万元、张汝红2万元、张汝平2万元、陈树民12万元、张富英17万元、徐红军22万元、冯连合38万元、张汉元1万元、王某413万元、王汝起3万元、李某511万元、王金亮4万元、肖宝君8万元、夏树强4万元、张振华9万元、张淑芬3万元、刘国强8万元、杨文利9万元、张炳海1万元、宋彩虹6万元、王翠香3万元、陈树霞6万元、肖家生2万元、许某5万元、回振云2万元、张志刚3万元、贾秀菊7万元、肖宝清10万元、张志立8万元、王春秋3万元、何四菊3万元、陈永刚5万元、王彦苓40万元、李乃瑞3万元、南洪稳2万元、李广军100万元、李广洪37万元、李广泉22万元、李乃贺10万元、李翠霞3万元、李乃明11万元、李乃贺5万元、李乃庆9万元、李广峰8万元、王娇娇4万元、苏飞5万元、南洪稳5万元、吴桐鹏5万元、荣玉芹10万元、郭凤新20万元、刘铁军3万元、闻炳安2万元。
九、责令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付学举退赔孙增行28万元、于淑梅24万元、刘维玉3万元、史才田4万元、孙志升15万元、付恩平3万元、刘长敏11万元、孙增新8万元、吕福俊8万元、孙志海4万元、杨文利1万元、王洪芬2万元、付恩清2.5万元、张梅6万元、周庆兰5万元、段秀梅3万元、陈跃奎3万元、于忠升3万元、段文忠2万元、刘宣增2万元、付恩芹4万元、黄淑荣3万元、汪某4万元、赵某14万元、康某3万元、李某12万元、佟杨永1万元、张颜龙1万元、张某22万元、费某1万元、张某11万元、张某42万元、高颜1万元、刘刚5万元、杨某17万元、付学治6万元、张静1万元、杨翠英1万元、邓建元2万元、韩红梅5万元、杨宝笈10万元、邓建华3万元、刘凤娟13万元、王翠香2万元、张炳旭5万元、王强美2万元、杨宝芹2.5万元、姚某12万元、杨秀梅9万元、王树江2万元、李某49万元、付学利5万元、若淑红15万元、曲兆海15万元、孙书龙20万元、付恩国3万元、付学海2万元、张长江14万元、韩艳华12万元、姚彦敏12万元、姚淑桥11万元、何英华9万元、付秀通10万元、陈玉萍4万元、曲贺玲10万元、张秀春27万元、张荣荣19万元、贾振库3万元、杨立静46万元、王金枝8万元、苗运成27万元、张倩2万元。
十、责令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魏晓明退赔杨广玲25万元、李淑梅5万元、牛永芳3万元、李景梅4万元、李国青5万元、张全涛5万元、杨智敏10万元、杨智华15万元、苗淑娜4万元、苗文彪6万元、李林林4万元、李菲1万元、国某128万元、国东冉4万元、孙梦迪1万元、姚永年6万元、杨树亮1万元、王瑞琪2万元、马凤珍1万元、代海兰2万元、李越7万元、蔡建平10万元、周立伟10万元、王玉杰10万元、张焕松6万元、周士胖10万元、周兰忠5万元、贾然21万元、郑玉红4万元、王强8万元、王某13万元、刘培英3万元。
十一、责令被告人侯国明、孙某某、退赔杨广玲25万元、杨智敏10万元、杨智华15万元、苗淑娜4万元、苗文彪6万元、李林林4万元、李菲1万元、国某128万元、国东冉4万元、孙梦迪1万元、姚永年6万元、杨树亮1万元、王瑞琪2万元、马凤珍1万元、代海兰2万元、李越7万元、王强8万元、王某13万元、刘培英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金梅
人民陪审员 何振
人民陪审员 孙增强

书记员: 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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