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个体从业者。被告人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周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丹霞、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周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艳
书记员:姚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