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住秦皇岛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逮捕,2017年11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秦皇岛市。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在迁徐公路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铁路桥西侧,被告人赵某驾驶×××号大货车由东向西超车时,驶入逆向,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满荣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致杨满荣因胸部损伤而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于2017年10月24日14时33分主动报警,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尸检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子良
审判员 于鹏
审判员 梅国良
书记员: 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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