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蔺建军、王伟钢、被告人靳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占学 人民陪审员 刘凯咪 人民陪审员 薛小梦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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