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系被害人陶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系被害人陶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宇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系被害人陶某1之子。被告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成机械厂退休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系被告人陈某之兄。指定辩护人赛小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道外区南勋街333号青龙商厦三楼老笨厨具超市挑选刀具,因经理陶某1怀疑陈某在超市内偷东西,追赶陈某时,在三楼通往二楼的滚梯上,被陈某用陶瓷刀刺中其右侧胸、腹部、左耳部共三刀,陈某逃跑时被商场保安抓获,被害人陶某1被送往哈尔滨市第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赵某、陶宇琛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某无辩解。其辩护人以陈某系初犯,且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请求对陈某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333号青龙商厦三楼老笨厨具超市挑选刀具,工作人员要求其将所携带的手拎袋放于存包柜中,陈某拒绝并走出超市欲离开,超市经理被害人陶某1(男,殁年49岁)因怀疑其有盗窃行为,遂追出至商厦三楼通往二楼的滚梯处拽陈某欲阻止其离开。陈某认为对其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遂恼怒,持随身携带的陶瓷刀刺中陶某1右侧胸、腹部等部位,后被商场保安人员制服。陶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因右胸部被刺,伤及右肺、心脏致失血死亡。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陈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不完全缓解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害人陶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赵某、陶宇琛均系城镇居民,由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给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3560.09元,其中,医疗费1172.59元、丧葬费26217.50元、死亡赔偿金514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6年8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我在青龙商场老笨厨具大型超市的收银台后面帮服务员拿货,拿完货走到收银台,我看见一个男顾客在刀具区看刀,我过去接待他,问他要选什么,他没吱声,我又到配件区取配件。我取完配件,刘艳经理告诉我再去接待这个男顾客,让他把手里拎的袋子放在寄存处,我过去提醒他,他说袋子是他自己的,没什么东西,边说���把袋子往穿的马甲兜里放,他就往外走,手里还拿着我家的一把白色塑料把的小刀。走到超市门口,他把手里拿的我家的刀放在了寄存柜上了,我跟在他身后,我老板陶某1在我身后,我老板让他站住要检查他随身物品,这男的没理会,走出了超市,上滚梯就往下跑,我跟了出去,老板也跟了出去,老板超过我,上了滚梯跑着追了上去,我也上了滚梯。在滚梯上快到二楼时老板追上了这男的,抓住这男的肩膀,这男的回手拿着雨伞打了老板一下,老板摔倒在滚梯上,这男的没站稳也摔倒了,这男的站起来,老板坐在了滚梯上,这男的手里拿着东西回手捅了老板腹部一下,我看见老板捂着肚子,肠子都出来了。这男的手里握着一把刀,刀上有血,这男的捅完就往外跑,我过去扶老板,有人提醒我去追这男的,我就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去追这男的,我追到快要出商场正���时,看见这男的被商场的一个保安给抓住了,把他按在值班台后的椅子上了,过一会警察就来了。3、证人盖永娟的证言:2016年8月30日下午2点15分左右,我看见一个男子和我们老笨厨具超市的保安孙某1,还有老板陶某1从三楼乘滚梯往二楼下来,那个男子在下面,孙某1在中间,陶某1在上面,陶某1说抓住他,抓住他。陶某1快走了两步扒拉开孙某1,绕到孙某1前面抓住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一转身一下把陶某1推倒了,那个男子也被带倒,他从兜里掏出个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捅陶某1身上一下,然后站起来就跑,我赶紧过去扶着陶某1,他用手捂着腰腹部右侧,当时那里就出了好多血,我们同事过来几个人,拿来毛巾捂住伤口,搀扶着陶某1走出青龙商场,走到南头道街截住一辆车,求人家把我们送到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陶某1为什么要抓这个男子我不知道,后来听说是怀疑这个男子偷我家东西了。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8月30日14时许,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到我们老笨厨具超市来看货,当时他的手里拎着一个无纺布包和一把伞,我看见他的手里拿着一把我们的样品小刀,我和他说,先生,我们这有新货。他当时的情绪挺激动,他手里拿着小刀冲我比划说,不用你跟着我,我自己看。后来我们超市的保安孙某1过来,告诉他,他的包需要存一下。这个人不太愿意,就离开了刀具展区。当时孙某1跟着他,当这人走到扶梯边的不锈钢垃圾桶时,就把自己的雨伞放下了,并把手里的布包放到自己穿的马甲兜里,跟孙某1说,这样行了吧。孙某1说不行。这人挺生气就走到扶梯口把手里的小刀拍到存包的柜子上,顺着扶梯就下楼,这时我们超市的保安孙某1和经理陶某1追了下去,后来听说经理陶某1被刺伤了。凶手当时挺正常的,他用的刀不是我们超市的。5、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8月30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在青龙大市场B栋正门执勤,突然听到对讲机里传出杀人了的声音,我听见以后就从门口向市场里面走,这时迎面跑出来一个男子,一边跑一边说,捅你也是正当防卫,我就感觉到这个男的非常可疑,我就跟着他向市场外边跑,我追出去离大门有10米左右的距离,就追上这个男的了,看见那个男的右手里有一把刀,我就抓住他的双手,把他带到正门。过了一会儿来了两名警察,跟他谈了一会儿,又来了两名警察把他抓住,从他的前胸怀里搜出一把刀子,然后就把人给带走了。6、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6年8月30日下午2点多,我在老笨厨具超市卖货,听见楼下有人喊拿毛巾、拿毛巾,我就拽了两条毛巾赶到二楼,在二楼滚梯口,看见我们超市老板陶某1侧身蜷在地上,右侧腹部全是血,没注意几处刀伤。我赶紧用毛巾给他捂住伤口。后来我和同事一起坐车把陶某1送到第四医院抢救,这过程中没人对陶某1进行二次伤害。7、证人张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我和同事刘某3两人扶着陶某1,拦了一辆私家车把他送到第四医院。到医院十多分钟后大夫说他没有生命体征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青龙商贸城三楼(老笨厨具超市)经理,我们三楼经销的刀面上没有图案,都是普通的刀具,和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照片上凶手作案用的刀具不一样。9、证人张某2的证言:陈某是我丈夫的弟弟,自己在香坊区建成宿舍518楼1门5号住,他离婚十多年了,有一个儿子23岁,跟母亲过。95年医大一院确诊陈某为精神分裂症。在医大一院和第一专科都看过,他每年都住院治疗,每年春秋都发病重,平时都吃药,不吃药病情就严重必须得住院。他犯病时脾气暴躁,摔东西,不停地骂,不能跟人沟通。10、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陈某的亲哥哥,他在哈市建成机械厂工作,因为有病早就病退了,因为精神分裂症病退的。陈某离婚后自己生活,犯病时胡乱说话,手舞足蹈。1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6年8月1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在哈尔滨市电力医院门口的报摊买报纸,我前面有一位男子(陈某)也买报纸看,我看他买了三份,一份是环球时报,一份是参考消息,一份是新晚报。我就问了一句,你也关心国家大事。谁想这个人不由分说,拿起手里的东西朝我头部和肩部就打。我左侧头部缝了六针,右侧头部擦伤,双肩都有伤,当时我就报案了,后来我到的公安医院验的伤。后来是新成派出所的陈龙警官处理的,经过调查确定打我的人是陈某,又找到陈某的家属,了解到陈某患有精神病,有伤残证,离婚,还有个上大学的儿子,家庭特别困难,所以我们也没让他包医疗费,这个事我们就不追究了。12、证人刘某4、辛某的证言:陈某患有精神病。13、证人石某、张某3、杨某2、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在被羁押期间与正常人精神状态不一样。14、证人盖永娟、刘某1、孙某2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5、被害人陶某1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抢救的门诊医疗手册。16、案发地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在录像中,被告人陈某向公安人员表达内容为,我正当防卫,我买东西,我自己东西他要搜查,凭什么呀,我自己的东西,我都装包里了,我正当防卫,我挑东西,他干扰我呀。17、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18、被告人陈某作��时所使用的陶瓷刀及所穿短裤照片,庭审时经被告人辨认无误。19、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黑哈外公(刑技)勘(2016)K0801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333号青龙商场。中心现场位于商场三楼通往二楼的滚梯处。在滚梯第二阶梯上有一疑似血迹,滚梯西侧地面井盖上有一疑似血迹,走廊地面有一疑似血迹。20、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哈外)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死者陶某1左外耳道上方、右胸部及右腹外侧共三处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端钝,另一端锐;胸部创口特征较为典型,创口长2.2厘米,创道深10.0厘米,依其损伤特征,推断为单刃锐器形成的刺创。致伤工具刃宽2.2厘米左右,刃长10.0厘米以上。(2)右额部及四肢共有十二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可以形成。(3)死亡原因为胸部刺创,伤及右肺、心脏,致失血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陶某1系生前右胸部被刺,伤及右肺、心脏致失血死亡。2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72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凶器尖刀及被告人陈某所穿短裤上的可疑斑迹,现场滚梯台阶上、井盖上、走廊地面血迹的STR分型与被害人陶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6.75×1017。2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124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害人陶某1是陶宇琛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1.17×106。2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不完全缓解期;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4、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哈一专(2017)精司鉴字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系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有受审能力。25、被告人陈某的诊断及病例:陈某自1995年11月起,先后多次在哈医大一院就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曾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6、被告人陈某的残疾人证:其于2010年9月7日被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精神残疾人。27、被害人陶某1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2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身份证明等。2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因琐事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凶残,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患有精神疾病��余年,犯罪时处于未完全缓解期,控制能力减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赵某、陶宇琛医疗费1172.59元、丧葬费26217.50元、死亡赔偿金514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元,共计人民币723560.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赵某、陶宇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翠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陶宇琛,被告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辩护人赛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 蓝日皎
审判员 李继华
审判员 方 涛
书记员:邓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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