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黄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3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本区湖泗街道大屋许湾路段时,因避让不及,将行人夏细容撞倒在地,后夏细容被送往医院救治。2013年1月11日,夏细容死亡。经鉴定,夏细容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后被告人黄某赔偿夏细容近亲属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毛慧

书记员:章鸣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