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丛某某,河北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丛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曹飞燕
书记员:何文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