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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牛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千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玉红
审判员:张铁军
审判员:赵福财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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